| 加入日期: | 2009.03.10 |
|---|---|
| 截止日期: | 2009.03.13 |
| 招標業主: |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水務有限公司 |
| 招標代理: | 內蒙古新天立招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 地 區: | 內蒙古 |
| 內 容: |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倫南路昱華大廈B座四樓 售價:3000元/每標段,售后不退; |
一、招標條件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新能源化工基地供水工程經內發改農字[2007]2637號文件批準同意建設,招標申請已得到招標管理機構的批準。由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水務有限公司組織實施,對該工程取水工程、輸水管網工程、凈水工程施工進行公開招標。現公告如下:
二、工程概況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新能源化工基地供水工程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境內,工程供水規模5000萬立方米/年,計劃總投資:約2.3億元,資金來源:企業自籌及銀行貸款。
三、招標范圍
施工圖紙內的取水工程、輸水管網工程、凈水工程等施工。
本次招標分四個標段:
一標段:取水工程中閘壩工程、岸邊泵站工程
二標段:輸水管網工程
三標段:凈水工程中調節泵房、澄清池、自備水廠工程等
四標段:凈水工程中排泥井、排泥場工程、凈水廠區及附屬工程
四、投標人資格要求
1、一、三、四標段: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及以上資質的施工單位;
二標段: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管道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及以上資質的施工單位;
2、建造師:本企業一級注冊建造師。
3、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五、發布公告的時間及媒介
時間: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13日
六、報名須知及資格審查
時間:2009年3月13日 上午9:00-下午5:00,逾期不再受理。
地點:內蒙古新天立招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
攜帶資料:
1、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企業資質證書、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建造師注冊證書或注冊證明、建造師安全生產考核證。
2、附件一 ;
3、附件二 ;
4、附件三 ;
以上資料須提供原件副本及加蓋投標單位公章的復印件一式叁份(A4紙)。
七、招標文件的獲取
時間:2009年3月13日 上午9:00-下午5:00,逾期不再受理。
地點:內蒙古新天立招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
售價:3000元/每標段,售后不退;
郵購招標文件的,需另加手續費(含郵費)100元。招標代理機構在收到郵購款(含手續費)后2日內寄送。
八、聯系方式
招標人: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水務有限公司
聯系人***
電 話:13604777259 13947729668
招標代理機構:內蒙古新天立招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聯系人***
電 話:0471—5970835
傳 真:0471—5970835
附件一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外來施工企業
近兩年內誠信狀況的證明
茲證明: 近兩年內沒有下列違規行為:
1、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2、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3、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4、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5、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兩起及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
6、拖延報告、隱瞞、謊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
7、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為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
8、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
9、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本證明自治區外施工企業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
(證明機關蓋章)
200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關于自覺遵守與維護內蒙古自治區
建筑市場秩序的承諾
為了維護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市場秩序,規范施工企業的建筑行為,本企業自覺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鄭重承諾:如果在交易、施工、質量、安全等方面發生下列行為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自愿退出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市場。
1、拒絕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正常監督管理 ;
2、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3、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串標、圍標,擾亂有形建筑市場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發工人聚集上訪事件;
5、不按時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參加的會議,不按時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報表;
6、企業負責人、經營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建造師、辦公地址、聯系電話***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法人代表簽字: 投標單位公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內蒙古自治區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進建筑業企業的管理,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建筑市場,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區建筑業改革與發展若干意見》(內政發〔2006〕84號)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發展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的意見》(內黨發〔2007〕1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外進建筑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外進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注冊地不在內蒙古自治區,具有建設部或者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 外進建筑業企業實行年度備案制和工程項目備案制。
年度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持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證書。
工程項目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并中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備案手續。
第五條 外進建筑業企業申請備案,應當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申請表(原件);
(二)經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原件);
(四)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經注冊的建造師)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原件);
(六)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紹信和企業近3年的誠信證明(原件);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進駐自治區的項目部或辦事機構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該負責人***
(八)企業對進駐自治區的項目部或辦事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經營負責人***
以上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不予備案。
第六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外進建筑業企業申請備案資料(涉及交通、水利等行業的,經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提交資料齊全并真實有效的外進企業,核發年度備案證書(一式二份),并保留上述資料復印件予以存檔。
第七條 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屆時,外進建筑業企業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延續備案,延續備案無次數限制。
第八條 外進建筑業企業進入自治區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自覺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時上報外進建筑業企業統計報表。在備案有效期內,如有違反《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及建設部發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9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記入外進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清出自治區建筑市場。
第九條 外進建筑業企業進入自治區承包工程中標后,應當在簽訂承發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備案手續。企業備案工程項目所配置的各類管理人員必須符合工程類別、規模的要求。
國務院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筑業施工企業資質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盟市及相關部門不得制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原先制定但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同時自行廢止。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8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