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標編號: | 靈政采【2009】037號 |
|---|---|
| 加入日期: | 2009.05.12 |
| 截止日期: | 2009.05.18 |
| 招標代理: | 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 |
| 地 區: | 靈石縣 |
| 內 容: | 招標內容:慶鈴皮卡(柴油四驅、綠色)3輛 |
受委托,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對以下貨物進行詢價招標采購,誠邀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內注冊生產或銷售采購所需貨物,且有售后服務能力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積極參加。
招標項目:
慶鈴皮卡項目 靈政采【2009】037號
招標內容:慶鈴皮卡(柴油四驅、綠色)3輛
投標人資質要求:(必須具備法人資格)
1、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紅章附詢價文件)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蓋紅章附詢價文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紅章附詢價文件)
投標截止時間:
2008年5月18日下午17:00前;
聯系方式***
地 址:***
電 話:***
項 目 名 稱:政府采購
詢 價 編 號:靈政采【2009】037號
詢 價 貨 物:公務用車(慶鈴皮卡)
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供 貨 商 須 知
:
受委托,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有關規定,詢價采購公務用車(慶鈴皮卡)。
一、“三包”內容按國家規定辦。
二、交貨時間、地點:
三、驗收方式:由供需雙方并采購中心人員共同驗收。
四、付款:驗收合格付款提車。
五、請掛號件回復《詢價采購貨物一覽表》,并附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資質證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六、務于2009年5月18日下午17:00前寄至山西省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屆時公開比價,按照低價中標原則確定成交商,并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中標供貨商簽訂合同。
七、中標結果請投標人登陸www.lsxzfcg.com查詢。
地 址:山西省靈石縣天石大廈西二層政府采購中心
聯 系 人***
郵 編:031300
聯系電話***
傳 真:0354--7618815
詢價采購貨物一覽表
名稱貨物 規格型號 求購數量 報價
(單價) 備 注
慶鈴皮卡 慶鈴皮卡 柴油四驅 綠色 3輛
合計金額:
(大寫)
售后服
務承諾
請詳閱供貨商須知,并準確填寫報價欄,不得涂改,若有變動,須加蓋公章。
我方已詳閱并同意須知內容有意參與本次詢價采購
供貨商(公章) 法人 (章)
年 月 日
靈石縣政府采購項目
公務用車詢價采購合同
需方: (以下稱“甲方”)
供方: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山西省公務用車協議供貨全省聯動政府采購項目評定結果,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采購車型、數量
品牌及車型 市場
指導價 最低銷售限價 顏色 優惠率 成交價格(元) 配件
折扣 質保期 數量 合價(元)
慶鈴皮卡 柴油四驅 綠色 綠
色 3
輛
二、合同金額
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
三、貨款支付:車輛交到指定地點,驗貨合格后由甲方辦理支付手續。
四、交貨驗收
1、交貨日期及地點: , 。
2、乙方交貨時應無償向甲方提供如下有關資料:
A、車輛購置發票B、產品合格證C、專用工具清單D、使用說明書E、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3、車輛到達交貨地點后,乙方應及時派人到達現場協助甲方進行車輛的測試、維護、保養等,并提供有關車輛的技術咨詢服務。
4、車輛驗收由甲方組織,在交車地點進行,甲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進行初步檢查確認,如有異議應在驗收當場提出。
五、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
1、乙方保證提供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及廠家該型號汽車質量標準的新下線的未曾經過維修的嶄新車輛,符合國家安全及環保要求,可以上牌的合法車輛。
2、乙方所提供的車輛必須全面符合本次政府采購有效文件所列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裝備要求。
3、售后服務按照《保養手冊》規定和本次政府采購中標汽車廠商書面承諾執行。
六、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償付合同總價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乙方逾期30日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2、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的,應向乙方每日償付合同總價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汽車、拒付貨款的,應向乙方償付合同總價百分之五違約金。
七、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執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應自行或在集中采購機構組織下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各執一份。
3、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為甲方的集中采購機構,根據甲方的授權代其采購確定乙方為中標單位,但不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甲方權利和義務。
4、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集中代理機構: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蓋章)
法定代表人:
日 期:二○○九年 月 日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8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