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日期: | 2009.10.19 |
|---|---|
| 招標業主: | 廣州市荔灣區市政建設管理所 |
| 招標代理: | 廣州建達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
| 地 區: | 廣州市 |
| 內 容: | 建設規模 西華路環境綜合整治,約2700萬元 |
1.西華路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監理已列入穗建計[2009]919號文項目計劃內,廣州市荔灣區市政建設管理所為該項目的業主,現決定對該項目的工程施工監理進行公開招標,選定承包人。
2.本次招標工程項目的概況如下:
2.1招標項目范圍、內容: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準備期、施工期、竣工結算期、缺陷責任期全過程監理服務及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及協調等相關工作。 。
2.2監理服務期:施工過程及保修期監理。
2.3工程建設地點為:廣州市荔灣區
2.4計劃開工日期為 年 月 日,施工總工期為 個日歷天;
2.5工程質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合格標準。
3.按本工程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并通過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公示,你單位被確定為本項目的正式投標人,如你方對本工程的上述招標工程項目感興趣,請你方于 2009年 月 日下午 3:00~4:00時在 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室購買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
4.招標文件售后不退。本工程的資料不接受郵購。
5.投標申請人在提交投標文件前,應按照有關規定提交 壹萬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
6.投標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為 年 月 日 9時正,提交地點為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室。逾期送達的或不符合規定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7.本招標工程項目的開標會將于上述投標時間的同一時間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室進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應準時參加開標會議。
建設單位:廣州市荔灣區市政建設管理所
地 址:廣州市荔灣區信義路21號7樓
聯 系 人***
電話/傳真:***
第1章 投標須知及前附表
一、投標須知前附表
項目 條款號 內容 說明與要求
1 2.2.1 工程名稱 工程名稱:西華路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監理
2 2.2.2 建設地點 廣州市荔灣區
3 2.2.3 建設規模 西華路環境綜合整治,約2700萬元
4 2.2.4 工程概算 總造價約2700萬元
5 2.2.5 監理目標 投資控制目標:不超過工程概算
進度控制目標:施工工期為業主下達開工令或開工報告審批之日起按施工進度要求控制,施工總工期約 日歷天。
質量控制目標:合格
6 2.3.1 招標范圍 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準備期、施工期、竣工結算期、質量保修期全過程監理服務。
7 2.3.2 監理服務期 工程施工階段、工程保修階段和竣工結算期的監理服務期:(1)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從業主下達開工令或開工報告
審批之日起至施工項目全部完工并辦理竣工驗收、竣工結算、備案管理為止;
(2)保修階段監理服務期:與施工保修期一致。
(3)竣工結算期:
8 3.1 資金來源 □城建資金
9 4.1 投標人資質要求 按招標公告要求
10 4.2 監理人員的
專業配套要求
(據實配備) (1)總監理工程師及總監代表:具有國家建設部頒發的有效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且執業資格證書在本公司注冊,注冊執業證書中注冊專業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并已在廣州市建委和交易中心有效備案。資格預審所報總監及總監代表必須與投標時一致;
(2)專業監理人員最低配套要求:工民建、給排水、測量、機電安裝、造價、質量安全等專業人員。
11 4.5 資格審查方式 資格預審
12 13.1 監理報價方式 按照招標文件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建設部(發改價格[2007] 670號)文件所規定的計價方式及計價范圍結合招標文件自行報價。(小數點后保留二位小數,第三位小數四舍五入)
13 15.1 投標有效期 60日歷天(從投標截止之日算起)
14 16.1 投標保證金 壹萬元人民幣(保證金金額不大于項目投資概算×報價幅度上限×2%),保證金以支票或現金形式遞交,請各投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按上述金額遞交至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并開具投標保證金收據。
15 5.1 踏勘現場 投標人自行現場考察。
16 8.1 招標答疑 疑問提交時間:200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可以傳真)送達招標代理機構,過期不予接受。
傳真:
招標答疑時間:200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
地點: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17 17.1 投標文件份數 一份正本, 三份副本(另需提供與投標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經壓縮的CD-R電子文件一套)。
18 19.1 投標文件
提交地點及截止時間 收件人:廣州市荔灣區市政建設管理所
提交地點: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提交時間:200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 分至200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 分
投標截止時間:200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 分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須憑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提交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文件不被招標人接收。
19 24.1 開標 開標時間:200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 分正
地點: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請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權委托人務必準時出席,并須帶本人身份證(原件)以供招標人審查,否則作棄權處理。
20 28.3 評標方法
及標準 □百分制綜合評分評標法。
21 34.1 履約保證金額 無
22 其他 1、投標文件語言:漢語。
2、招標人對本次投標結果將不負任何解釋責任。
3、本次招標包括招標公告、資格審查、發售標書、標前答疑會、標書送達、開標、評標、發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9個階段。
4、招標代理單位聯系人***
電話:***
地址:***
二、投標須知
(一)總則
1、定義
本招標文件使用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規定的意義:
1.1“招標人”(即委托人)指廣州市荔灣區市政建設管理所。
1.2“投標人”指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當事人。
1.3“承包商”指被招標人接受并與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當事人;
1.4“招標代理”指 。
1.5“設計人”指 。
1.6“招標文件”指由招標代理發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節、附件)及澄清補充文件。
1.7“投標文件”指投標人根據本招標文件向招標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8 “書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2、招標說明
2.1本招標工程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采取公開招標的辦法,以便能選擇有經驗、有實力、社會信譽好的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服務,確保本工程能按期、優質、經濟地建成。
2.2工程概況
2.2.1工程名稱: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項。
2.2.2建設地點: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項。
2.2.3建設規模: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
2.2.4投資概算: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4項。
2.2.5監理目標: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5項。
2.3招標范圍及監理工期及監理專業配套要求
2.3.1 本招標項目的監理范圍: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6項。
2.3.2 本招標項目的工期要求: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7項。
3.資金來源
3.1 本招標工程項目資金來源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8項,其中部分資金用于本工程項目監理合同項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標人
按本工程招標公告。
5.踏勘現場
5.1 投標人應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5項所述時間和要求對工程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踏勘,投標人應充分重視和仔細地進行這種考察,以便投標人獲取那些須投標人自己負責的有關編制投標文件和簽署合同所涉及現場所有的資料。一旦中標,這種考察即被認為其結果已在中標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現場的費用由投標人自己承擔。
5.2 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有關現場的數據和資料,是招標人現有的能被投標人利用的資料,招標人對投標人做出的任何推論、理解和結論均不負責任。
5.3 經招標人允許,投標人可為踏勘目的進入招標人的項目現場,投標人及其代表必須承擔那些進入現場后,由于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不管是否致命)、財產損失或損壞,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損壞或費用。招標人在投標人及其代表考察過程中不負任何責任。但投標人不得因此使招標人承擔有關的責任和蒙受損失。投標人應承擔踏勘現場的責任和風險。
6.投標費用
6.1不論投標結果如何,投標人應承擔購買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及其投標文件編制與遞交所涉及的一切費用
6.2投標人應承擔其參加本招標活動自身所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招標人對上述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二)招標文件
7.招標文件的組成
7.1本招標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投標須知第9條發出的補充通知:
第1章 投標須知及前附表
第2 章 監理合同
第一部分 監理合同協議書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四部分 特殊條件
第五部分 合同附件
第3章 投標格式文件
第4章 圖紙及資料
第5章 評標辦法
7.2 除7.1內容外,招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5天前,以書面形式發出的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內容,均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招標人和投標人起約束作用。
7.3 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后,應仔細檢查招標文件的所有內容,如有殘缺等問題應在獲得招標文件3日內向招標人提出,否則,由此引起的損失由投標人自己承擔。投標人同時應認真審閱招標文件中所有的事項、格式、條款和規范要求等,若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沒有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資料,或投標文件實質上沒有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招標人將有權予以拒絕,并且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文件。
8.招標答疑
8.1 投標人若對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圖紙)中有疑問,可以書面形式提交或傳真給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提交或傳真地點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6項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將于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6項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對疑問進行答復。
8.2 標前答疑會會議紀要將以書面形式答復給所有投標人,投標人收到答疑紀要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到。答疑會會議紀要將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視為簽訂合同和結算的依據。
8.3 若標前答疑會會議紀要與招標文件有矛盾,以答疑會議紀要最后發出的書面文件為準。
9.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9.1招標文件發出后,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5 日前,招標人可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標文件的修改將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所有投標人,投標人應于收到該修改文件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給予確認,招標文件的修改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具有約束作用。
9.3 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補充等內容均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內容為準。當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補充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不一致時,以最后發出的書面文件為準。
9.4為使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有充分的時間對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補充等內容考慮進去,招標人將酌情延長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具體時間將在招標文件的修改、補充通知中予以明確。若通知中沒有明確延長時間,即表示投標時間不延長。
(三)投標文件的編制
10.投標文件的語言及度量衡單位
10.1 投標文件和與投標有關的所有文件均應使用漢語。
10.2 除工程規范另有規定外,投標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單位,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1.投標文件的組成(另按本須知第17.8條款的要求和格式提供一套與下列內容相同的CD-R電子文件)
11.1投標文件目錄。
11.2監理服務承諾書及附表(按招標文件第3章 格式一填寫)。
11.3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按招標文件第3章 格式二填寫,或使用從工商管理部門購買的版本填寫)。
11.4投標保證金憑證(復印件)。
11.5公司簡介:
1)公司組織構架;
2)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及監理資質證書復印件;
3)近四年內主要監理項目(特別是從事同類工程監理服務的經驗和能力)的業績(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或監理合同或業主完工證明或竣工驗收報告)(以上所有資料的復印件均需蓋公章,必要時需提供原件核對);
4)監理服務主要內容;
5)其它證明公司現有實力的材料(如ISO質量體系認證、工商局評價等)。
11.6項目監理方案:
1)工程概況;
2)現場項目監理人員架構表及人員進場計劃;
3)項目總監[及總監代表]個人資料,包括工作簡歷、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及上崗證、技術職稱證書,監理過工程業績、得獎情況等;
4)現場其他項目監理人員的配備情況及個人資歷復印件(附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或上崗證及職稱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5)詳細論述擬在本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控制(投資、進度、質量)、管理(合同、信息)、協調所采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
6)針對本工程的難點、重點分析及提出相應的監理手段和措施。以及有價值的建議、意見(包括工程施工技術措施、建構筑物保護措施、文明施工等)及其處理措施;
11.7監理公司自備檢測設備一覽表。
12.投標文件格式
12.1 投標文件包括本須知第11條中規定的內容,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使用招標文件所提供的投標格式文件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樣格式擴展)。
13.投標報價
13.1 本工程的投標報價采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2項所規定的方式。
13.2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應是完成本須知第2.3款和合同條款所列招標項目監理范圍及工期的全部內容為計算投標報價基礎。
13.3投標價構成:投標報價由直接成本、間接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
13.4投標報價是指監理單位在招標文件規定的監理范圍內為實施本項目監理所需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稅金等費用,投標單位以監理報價浮動幅度及總價形式進行報價。本次招標暫按2700萬元監理酬金計費額,最終監理酬金以市財政部門審定的施工結算價為計費基礎進行調整。
13.4投標報價方式: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建設部(發改價格[2007] 670號)文件規定及以下計價標準自行報價。(小數點后保留二位小數,第三位小數四舍五入)
13.5投標報價計算:
施工監理收費=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
(1) 確定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計費額:2700萬元
(2) 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內插法):
=(2700-1000)/(3000-1000)×(78.1-30.1)+30.1=70.9萬元
(3)確定調整系數:專業系數為1.0,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為1.0,高程調整系數為1.0。
(4)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70.9×1.0×1.0×1.0= 70.9萬元
本項目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70.9萬元。各投標人在-20%~0浮動范圍內自行
報價,超出該范圍報價為無效標書。中標后,以上系數及浮動幅度值均不予調整。
14.投標貨幣
14.1 本工程投標報價采用的幣種為人民幣。
15.投標有效期
15.1 投標有效期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3項所規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內,凡符合本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況下,招標人在原定投標有效期內,可以根據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投標人提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要求,對此要求投標人須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這種要求,而不被沒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但需要相應的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在延長的投標有效期內,本須知第16條關于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與沒收的規定仍然適用。
16.投標保證金
16.1投標人應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4項所述的人民幣金額的投標保證金遞交,此保證金是投標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投標保證金收據復印件隨投標文件一起遞交。
16.2對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視為不響應投標而予以拒絕。
16.3未中標的保證金將盡快退還(不計算利息),最遲不超過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期滿的28天。
16.4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簽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約保證金后予以退還(不計算利息)。
16.5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將沒收投標保證金:
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全部或部分投標文件;
2)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簽署合同協議。
17.投標文件的份數和簽署
17.1 投標人應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7項規定的份數提交投標文件。
17.2 投標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藍、黑墨水筆書寫,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復印件,字跡應清晰易于辯認,并應在投標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正本為準。
17.3 投標文件封面、監理服務承諾書及附表必須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其余投標文件每頁須蓋單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投標文件中須同時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委托書。投標文件中遞交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證明書格式、簽字、蓋章及內容均應符合要求,否則證明書無效。
17.4除投標人對錯誤處須修改外,全套投標文件應無涂改或行間插字和增刪。如有修改,修改處應蓋校對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私章)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私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投標文件的提交
18.投標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標記
18.1 投標文件的包封要求:正本(1本)、副本(3本)及與投標文件內容相同的電子光盤(內有投標文件資料、先獨自封好)一起包封;
18.2投標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標人應確保密閉封裝、并加蓋騎縫公章。
18.3投標文件的標記要求:每個包封上應具有以下標記:
18.3.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18.3.2 項目(填入工程名稱)
18.3.3 前不得開封(填入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8項所述日期及時間)
18.4在包封上應寫明投標人的名稱與地址,以便投標被宣布遲到時,能原封退回。
18.5如果包封上沒有按上述規定密封并加寫標志,招標人將不承擔投標文件錯放或提前開封的責任,由此造成的提前開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予以拒絕,并退還給投標人。
19.投標文件的提交
19.1 投標人應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8項所規定的地點,于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并辦理好送達簽認手續。
20.投標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
20.1投標人應按前附表第18項所述的地點、日期和時間將投標文件交給招標人。
20.2招標人可按本須知第9條規定以修改補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長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在此情況下,投標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以及投標人受制約的截止時間,均以延長后新的投標截止時間為準。
20.3 到投標截止時間止,招標人收到的投標文件少于3家的,招標人將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21.遲交的投標文件
21.1 招標人在本須知第20條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后收到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并退回給投標人。
22.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與撤回
22.1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以后,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可以以書面形式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2.2 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應按本須知第18條有關規定密封、標記和提交,并在投標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標明“補充、修改”或“撤回”字樣。
22.3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投標文件。
22.4根據本須知第16條的規定,在投標截止期與投標人在招標文件格式中規定的有效期終止日之間的這段時期內,投標人不能撤回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23.資格預審申請書材料的更新
23.1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時,如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投標人須對其更新,以證明其仍能滿足資格預審評審標準,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經過確認的。如果在評標時投標人已經不能達到資格評審標準,其投標將被拒絕。
(五)開標
24.開標
24.1 招標人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9項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開標,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須憑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提交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文件不被招標人接收。
24.2 按規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標文件不予開封,并退回給投標人;
24.3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投標文件,開標時都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24.4開標程序:
1)開標由招標人主持;
2)宣讀投標人名稱,由招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投標人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身份證件應與投標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無身份證原件的作棄權處理);
3) 經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公布下列內容的情況:a.法定代表人證明及授權委托;b.投標保證金;c.監理報價;d.監理服務期;e. 監理質量目標;f. 項目總監、總監代表等主要內容。
24.5 招標人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投標人在開標記錄上簽字,以確認對所宣讀的內容沒有任何異議。
24.6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24.6.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4.6.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24.6.3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須憑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提交投標文件。
24.7招標人將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送至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的。
(六) 評標
25.評標過程的保密
25.1 開標后,直至授予中標人合同為止,凡屬于對投標文件的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有關的資料以及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任何情況均嚴格保密。
25.2 在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推薦以及授予合同的過程中,投標人向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施加影響的任何行為,都將會導致其投標被拒絕。
25.3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不對未中標人就評標過程以及未能中標原因作出任何解釋。未中標人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索問評標過程的情況和材料。
26.投標文件的澄清
26.1 為有助于投標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投標人應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6.2 如果投標文件實質上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評標委員會將予以拒絕,并且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改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27.投標文件的評審、比較和否決
27.1 評標委員會將按照本須知第26條規定,僅對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27.2 在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就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27.3 評標委員會依據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0項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詳見本招標文件第5章《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2名作為第一、第二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依法確定中標人。
28.評標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經評定的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名時,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標準
29.1 本招標(項目)工程的監理合同將授予按本須知第27.3款所確定的中標人。
30.招標人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某一投標或所有投標的權力
30.1 招標人不承諾將合同授予報價最低的投標人。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有權依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拒絕不合格的投標。
30.2招標人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某一投標或所有投標的權力。盡管有本須知第27.3款的規定,但是招標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時候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書,宣布招標程序無效并拒絕所有投標書,而且對由此引起的對投標人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也無須將這樣做的理由通知受影響的投標人。
31.中標通知書
31.1評標結果得出后,中標結果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31.2中標通知書經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確認,并由招標人頒發。
31.3中標人必須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4小時之內以書面形式回復招標人,確認收到。
32.合同協議書的簽訂
32.1 招標人與中標人將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商定合同和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2.2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本投標須知第32.1款的規定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2.3中標人在投標過程使用的投標人名稱、銀行名稱和帳號至完成竣工結算不得變更,否則,招標人有權停止工程款項的撥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由中標人承擔。
33.履約保證金
無
34.預付款銀行保函
無
35.合同生效
35.1在合同雙方全權代表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分別加蓋雙方單位的公章,合同正式生效。
36.其它費用
36.1中標人應按招標人通知規定的日期及穗價函[1990]59號文件的規定,向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納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的金額為中標總金額的0.9‰。
37.腐敗與敲詐行為
在招標和合同實施期間,業主要求投標人和中標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標準。
37.1對本條款的規定,特定義如下詞匯:
1)“腐敗行為”是指在招標采購或合同執行期間,通過提供、給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從而影響公職人員工作的行為;
2)“欺詐行為”是指通過提供偽證影響招標或合同執行,從而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也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在提交投標文件之前或之后),人為地使招標過程失去競爭性,從而使業主無法從公開的自由競爭中獲得利益的行為。
37.2如果認定被推薦的中標人在該合同招標的競爭中有腐敗或欺詐行為,則會拒絕該授標建議。
37.3如果業主認定投標人在廣州市荔灣區建設和市政局項目的招標過程或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參與了腐敗或欺詐行為,則宣布該公司無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內無資格獲得業主項目的合同。
目 錄
第一部分 監理合同協議書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四部分 特殊條件
第五部分 合同附件
第一部分 監理合同協議書
委托人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委托人委托 (以下簡稱“管理人”)為本工程的建設管理方,履行對本工程的建設管理職能。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 投 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互為補充和解釋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處,以先后排列次序為優先:
1.在實施過程中雙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中標通知書
4.本合同特殊條件
5.本合同專用條件
6.本合同標準條件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
8.招標文件(包括補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紀要等)
9.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10.合同附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監理期限自委托人書面通知監理人員進場之日起計,至完成竣工結算及保修期結束之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執 二 份,監理人執 一 份。副本 十二 份,委托人執 九 份,監理人執 三 份。
委托人:(蓋公章) 監理人:(蓋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程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本專用條件對本合同標準條件中有需要進行定義、解釋或具體約定的條款內容進行補充、刪除或修改,其條款序號與標準條件中的一一對應,并且專用條件較標準條件具優先解釋權。專用條件中缺號的條款表示按標準條件中對應的條款執行。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2)“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一、適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的法規、條例;
3、廣東省、廣州市有關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和辦法。
二、監理依據
1、本委托監理合同;
2、委托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或備忘錄、委托人與管理人簽訂的建設管理合同;
3、經委托人審查認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施工圖紙、說明以及會審記錄、有關工程洽商的技術、施工洽商記錄、設計修改和變更文件;
4、廣州地區現行的有關工程預結算定額和文件;
5、國家和廣州地區現行的設計規范(規程)、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和驗收規范;
6、經委托人審批認可,由監理人編制的監理規劃;
7、委托人發出的指令。
第四條 監理人員、監理范圍、監理業務內容
一、監理人員:
1、監理人派駐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
2、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3、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人應在監理大綱或監理規范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委托人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
4、監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監理人應7天內向委托人書面提出。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隨意更換監理人員。
5、委托人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6、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委托人的認可,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承擔。
7、監理工程師在本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職責。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當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二、監理范圍:
1、工程施工監理:包括《建設施工監理規范》(GB50319—2000)規定的隸屬于本工程的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工程質量保修期階段的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組織協調、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結算管理等施工監理工作:
2.工程項目管理:負責對整個工程內各專項工程的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協調。
協調各進駐單位(包括總包與分包單位)工程同步建設,對各進駐單位工程進度統一調控,以使各進駐單位施工期間能夠做到井然有序,不相互干擾、制約。
三、監理業務內容
1、監理人作為委托人的顧問,應在受委托的監理業務范圍內向委托人負責,在執行和遵守國家有關建設法規的前提下,維護委托人的正當權益。
2、審查、確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人。
3、審查由承包人編制,并經承包人的技術部門審批蓋章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施工進度計劃,并監督檢查及實施;協助審批各單項工程開工報告,參與技術交底和施工圖紙的會審。
4、審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與質量。
5、督促承包人嚴格執行合同和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地方建筑安裝規程以及設計圖紙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安裝,并檢查其實施情況;核查施工過程中的主要部位、環節以及隱蔽工程的施工驗收簽證,對于關鍵部分工序進行全過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質量。
6、對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構件的出廠合格證、材質化驗單等進行核定。如發現不實之處,有權責成承包人對材質進行再化驗(并指定化驗單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構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驗合格者,化驗費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驗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7、檢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設備及關鍵材料是否符合設計文件或招、投標文件所規定的廠家、型號、規格、數量以及質量標準,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訂貨前,視乎需要并經委托人同意可對生產廠家進行了解考察,但所發生的差旅費用由采購方負擔。
8、根據合同的規定并經批準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進度計劃,簽收檢查承包人填報的旬、月、季等報表。隨時提出監理意見,控制工程造價。
9、關于重大的設計修改和技術洽商,除提出監理意見之外,應征得委托人及設計人的意見,并由原設計人進行修改。
10、根據施工承發包合同的規定和定額精神,負責審核現場施工圖預算、包干系數和包干范圍外的技術經濟變更文件,控制工程造價。
11、審查承包人的預結算和修改、變更工程的預結算。
12、根據承包合同的規定,對工程質量和數量進行核實,簽發工程進度審核意見,通知委托人撥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審查工程結算價款,并配合結算部門的審核工作。
13、監督檢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護措施,若發生安全事故時,迅速采取措施,減少事故對工程的影響,并及時上報,事后配合有關部門查明事故原因,恢復施工生產。
14、根據承包人提出的階段、部位、環節、各系統的分段工程檢驗、驗收以及整體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負責組織初驗,簽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參加委托人組織的最終驗收。
15、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督促檢查承包人完成各階段及全套竣工圖的工作和整理各種必須歸檔的資料,交委托人歸檔。
16、協助、主持、審理工程中出現的質量事故的處理,提出處理意見,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當事人負擔。
17、檢查工程狀況,鑒定質量問題責任,保修期內督促承包人進行保修。
18、定期組織主持現場工程協調會議,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
第七條 合同雙方對提供給對方的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的有關資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資料上注明保密等級,另一方應按密級為對方保密,如發生泄密,由責任方承擔有關責任。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一、由委托人負責完善工程開工的前期條件,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支付有關費用。具體內容如下(有關資料和副本提供給監理人):
1、設計條件具有工程地質勘探資料及工程設計施工圖紙;
2、規劃報建資料:應具有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報建審核書》和《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冊》、廣州市國土局的《土地使用證》和四至紅線圖、規劃報建圖、廣州市計委出具的《投資許可證》、以及其它有關資料,這些資料應能滿足辦理工程招投標手續、《施工許可證》和施工標牌的需要;
3、向有關部門繳納施工報建中規定由委托人負擔的費用;
4、場地條件:場地三通一平完成,能滿足工程開工。
二、施工階段委托人應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時將有關資料和副本提供給監理人:
1、選擇或委托總承包人或各專業工程承包人,并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2、用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外部關系各方,明確監理人在工程建設監理過程的責權;
3、按竣工計劃辦理建管驗收工作和門牌申報工作;
4、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
5、向有關部門申請供水、供電、電信、消防、煤氣、公共天線等專業報裝工作,并按時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條 雙方約定,委托人應按下述時間提供工程資料:
對于第九條中有關資料和副本,委托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一周內無償提供一份給監理人。缺項的資料,在委托人收到資料后一周內及時向監理人提供。關于施工圖紙的出圖供應計劃,監理人將在監理月報中另列。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條件造成工期延誤或其它損失,委托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委托人原則上應在5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重大事件回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若在特殊情況下在特殊時間要求的,委托人應根據情況按監理人要求的時間及時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按招標文件的約定。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不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因過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經濟損失,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監理費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九條 若因委托人未履行第九條和第十條約定的內容而導致本工程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責任由委托人承擔;如因此或因其它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造成監理人遭受損失,委托人應補償監理人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辦理竣工結算,保修期滿后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1、 按招標文件規定計算
付款方式:
2、營業稅金按國家稅務部門的規定執行。
3、委托人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按照《廣州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實施辦法》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預付款為合同價 20%(即 萬元)。
4、委托人按每月工程進度支付監理費,
5、監理結算經委托人或市財局審核后,委托人按照《廣州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實施辦法》付款至終審結算價的95%,終審結算價的5%在保修期滿后三個月內支付。
6、工程延期或委托人委托監理人擔負本監理合同外的咨詢、鑒定等活動時,雙方可臨時協商該附加監理工作的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監理酬金。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委托人與監理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廣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3章 投標文件格式
格式一: 監理服務承諾書(格式)
致:——[業主名稱、地址]
一旦我方中標,我方愿意做出如下承諾:
我方同意投標文件自投標人須知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開始對我方有約束力,并自投標人須知的投標有效截止日期前一直對我方有約束力且隨時可能按此投標文件中標。
如果我方投標文件中存在計算或表達錯誤的,我方理解并接受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原則進行修正,這種修正對我方具有約束力,且不需要我方確認。
在簽署合同協議書之前,你方的中標通知書和本投標承諾書將構成約束我們雙方的契約。
投 標 人: (蓋公章)
授權代表: (簽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電 話:
傳 真:
監理服務承諾書附表:
投標人名稱
(蓋章) 資質等級
及證書號
法人營業
執照證號 投資總概算(萬元)
監理浮動幅度 監理總報價
監理服務期
(按招標文件要求) 監理質量目標
駐場監理機構人數(人) 監理工程師人數(人)
擬委派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 姓 名
技術職稱
注冊證號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本項目的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說明:保留小數點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第 號
注:按提供的格式或使用從工商管理部門購買的格式填寫。
第4章 圖紙及資料(另卷)
第五章 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
1.評標委員會及其職責
1.1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負責評標活動。評標工作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見證、招標辦監督下,由招標代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組織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1.2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推薦(招標人專家庫中搖珠產生)的3名專家(按有關規定執行)和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經搖珠抽出的6名專家共9人,在開標前組成。
1.3評標委員會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科學、擇優”的原則,根據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認真評審,完成評審報告;向招標人報告評審意見,推薦最終得分排序前兩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和第二中標候選人。
2.評標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2七部委第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2.3七部委2003年第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2.4《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2.5《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2.6本招標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
2.7省、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其他有關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
3. 評標專家守則
3.1所有參加評標的專家必須遵守國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則、規定,遵守有關工程招標投標的保密制度;如有違反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2參與評標專家:
1)必須遵守評標紀律、不得泄密;
2)必須公正、不得循私;
3)必須科學、不得草率;
4)必須客觀、不得帶有成見;
5)必須平等、不得強加于人;
6)必須嚴謹、不得隨意馬虎。
4.開、評標程序
4.1開標程序:
4.1.1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人委托代理人出示其身份證(原件)。
4.1.2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監理服務承諾書附表中的主要內容。
4.1.3投標人委托代理人對唱標情況進行簽名確認。
4.2評標程序:
4.2.1投標文件符合性審查;
4.2.2投標文件綜合評審;
4.2.3完成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5. 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5.1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評標委員會審核后按廢標處理:
5.1.1投標文件所列投標人名稱、項目(總監)負責人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或項目(總監)負責人***
5.1.2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5.1.3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工期的;
5.1.4投標報價不在國家物價局規定的有效報價范圍內;
5.1.5投標文件的修改處無蓋校對章(或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或無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私章)的,或無加蓋單位公章。
6.評標細則
6.1由評委對各投標文件的符合性進行審查(見表1),對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文件再進行綜合評審。符合性審查不進行詳細打分,標準只有通過與不通過之分。評委對各投標文件評審時,對每個不通過評審的具體項目須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
6.2綜合評審采用百分制評分法,主要對投標人的監理業績、監理人員機構及檢測設備和公司實力證明材料情況、監理實施方案、監理報價四個方面進行評議(見表2)
6.2.1監理單位業績
主要考慮投標人近年來,已獨立承接的工程施工監理項目達到規定的單項施工監理服務費金額的項目數量及獲獎情況進行評分。
6.2.2監理人員機構、檢測設備及公司實力證明材料情況
監理人員機構以投標人擬投入本項目的人員資歷和能力能否滿足本工程監理任務需要的程度來評分。
檢測設備視投標人擬投入的試驗測設備滿足本工程監理任務需要的程度評分。
公司實力證明材料以投標人提供的ISO質量體系認證、近年的工商局評價、企業榮譽為基礎進行評分。
6.2.3監理實施方案
根據投標人的監理實施方案是否可行,能否充分體現投標人對所投工程項目的理解,總體方案及具體操作應行之有效,能夠充分體現投標人在工程的進度、質量、計量與支付、現場協調管理、合同管理(變更、索賠延期、調價、處理合同糾紛等)及內部管理等方面充分、可靠、針對性強的特點進行評分。
評審項目根據符合程度打分,完成滿足要求的得滿分,部分滿足要求的酌情打分,不符合要求或未填寫為0分。
6.2.4監理報價
6.2.4.1評標委員會將對確定為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進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計算或表達上的錯誤,修正錯誤的原則是:若項目工程概算與所報監理費率的乘積與監理報價不一致時,以所報的監理費率為準,修改監理報價,除非評標委員會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誤,此時應以標出的監理報價為準,并修改監理費率。
按上述修正錯誤的原則及方法修正投標文件的投標報價,修正后的投標報價為有效投標報價,并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報價,則取消其投標資格,并且其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
6.2.4.2當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有效投標人大于5名時,去掉一個最高價和一個最低價,取余下有效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的作為評標參考價。
6.2.4.3當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有效投標人小于或等于5名時,取所有入圍的有效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的作為評標參考價。
6.2.4.4以評標參考價作為計算各有效投標價得分的基礎,當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參考值時得25分;投標有效報價與評標參考價之差,每上偏差1%扣1.2分,每下偏差1%扣1分,最多扣25分。
6.3綜合評分要求
6.3.1評委應嚴格按照本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議,作出個人評價。
6.3.2評委按照個人評議情況對各分項內容進行各自記名打分。
6.3.3投標人的綜合得分為各評委的評分計取的算術平均分(分數出現小數點時,保留小數點后二位,第三位小數四舍五入)。
6.4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在必要時安排投標人對有關細節加以澄清,但這種澄清不應使其它投標人處于不公平的地位。
6.5評標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經評定的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名時,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7.推薦中標候選人
以上評審完成后,按投標人的綜合得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果綜合得分相同時,以有效投標報價低者排前,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并全體簽字確認,推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綜合得分排序的名次最高者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推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綜合得分排序的名次次高者為第二中標候選人。
8.審定中標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遞交的評標報告,最終依法審定中標人。但在簽訂合同前的任何時候,評委、招標人以及其他人員發現投標人在招標過程有弄虛作假行為、虛報資料情況,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中標人資格。
表一: 符合性審查表
項目名稱:
編號 投標人名稱
審查項目
3 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有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時,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證明書。
4 投標文件的項目(總監)負責人***
5 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 投標文件內容涂改部分有加蓋單位公章的或有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7 滿足完成投標項目工期
8 投標報價在國家規定的有效幅度報價范圍內。
結論 是否通過并進入下一階段評審
備注:1、“是否通過并進入下一階段評審”一欄應寫“通過”“不通過”。
2、每一項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出現一個“×”的結論為“不通過”。
3、表中全部條件滿足為“通過”,同意進入下一階段評審。
4、若評委意見不一致時,則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該投標人是否通過符合性審查,進入下一階段評審。
評委簽名: 日期:
表2: 表2:
監理綜合評分表
項目名稱:
項目 基礎分 分項內容 要求 投標人名稱 備注
總計 單項
業績
(15%) 15 8 監理業績規模 2006年以來完成過類似工程施工監理項目一項得2分,最多8分
7 獲獎監理業績 2006年以來在廣州地區獨立承接過工程施工監理項目獲得市級獎勵每項得1.5分,省級每項得2分,最多7分
擬投入監理人員機構及檢測設備及公司實力證明材料情 況
(35%) 35 4 監理人員架構 職能分工合理可行,按照滿足監理項目要求的程度:優得4;良得2分;一般1分;差得0分。
6 項目總監 綜合
素質 滿足要求、能勝任總監工作要求、取得城鎮建設或城建或城鎮規劃專業中級或以上職稱得6分
4 總監代表 綜合
素質 滿足要求、能勝任總監工作要求、取得城鎮建設或城建或城鎮規劃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得4分。
4 監理人員的配備 人員配備
滿足程度 滿足本項目監理人員配備的工程師人數要求(不含總監及總監代表)得3分;其中配備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每人加0.5分,最多加1分。
4 相應專業的滿足程度 滿足本項目各專業(工民建、給排水、測量、機電安裝、造價、質量安全等)要求、搭配合理得1~4分;其中一個專業不滿足的扣0.5分,最多扣4分。
1 檢測設備 擬投入的試驗檢測設備滿足本工程監理任務需要的程度:優得1分;良得0.5分;差得0分。
12 ISO質量體系認證、工商局評價、企業榮譽 通過ISO質量體系認證的得1分;評為“重合同、守信用”的單位得1分,連續二~七年的得2分,連續八年或以上的得5分,沒有的不得分;2005年至今被評為省級或以上先進企業2次或以上的得6分;1次的得1分;
監
理
實
施
方
案
(25%) 25 3 投資控制措施 要求目標明確、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體、針對性強。措施為優得3分;良得1.5分;措施為一般得0.5分;無措施不得分;
3 進度控制措施 要求目標明確、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體、針對性強。措施為優得3分;良得1.5分;措施為一般得0.5分;無措施不得分;
3 質量控制措施 要求目標明確、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體、針對性強。措施為優得3分;良得1.5分;措施為一般得0.5分;無措施不得分;
2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管理方法合理有效,針對性強、措施具體得2分;措施不具體得0.5分;無措施不得分
2 組織協調 協調方法合理有效,針對性強、措施具體得2分;基本可行得0.5分;措施不得力不得分。
2 監理工作程序 有清晰的工作流程圖、工作準則。滿足要求得2分;基本滿足要求得0.5分;不滿足要求不得分。
2 安全、文明
施工管理 管理措施優得2分;一般得0.5分;無措施不得分。
3 重點難點監控措施 要求針對性強、措施具體、可操作。優得3分;良得1分;一般0.5分;差得0分。
1 工程進度款、工程結算的管理 管理方法合理有效、有具體措施得1分;一般、措施不具體得0.5分;無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不得分。
1 會議制度 建立完善的工地會議制度。滿足要求得1分;基本滿足要求得0.5分;不滿足要求不得分。
3 合理化建議 具有科學、合理、可行及具體措施的建議并經評委分析論證認同的可相應得1-3分,。
監理
報價
(25%) 25 25 以評標參考價作為計算各有效投標價得分的基礎,當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參考值時得25分;投標有效報價與評標參考價之差,每上偏差1%扣1.2分,每下偏差1%扣1分,最多扣25分。
―― 100 得 分
說明:1、獨立承接的類似工程項目是指2006年至今在廣州地區(不包含各縣級市)獨立承接過由房屋建筑工程乙級或以上資質方能承接的工程施工監理項目(業績以報名時提供原件核對的業績材料為準,提供合同或中標通知書及業主完工證明或竣工驗收報告)。2、評分如出現小數點,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3、各類獎項按獎項數量計取(同一工程獎項按最高獎計算)4、人員專業以畢業證或職稱證或注冊證專業為準。
評委簽名: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8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