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標編號: | 駐政采詢[2010]4號 |
|---|---|
| 加入日期: | 2010.04.12 |
| 截止日期: | 2010.04.19 |
| 地 區: | 駐馬店 |
| 內 容: | 數量:中央空調鍋爐用煤:1500噸 |
| 關鍵詞: | 鍋爐 |
項目編號:駐政采詢[2010]4號
尊敬的各位供應商:
駐馬店市政府采購中心受委托,對駐馬店市財政局采購鍋爐用煤項目進行詢價采購,特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加,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采購項目內容及具體要求:
(一)采購貨物名稱、數量、規格和型號及其他要求
中央空調鍋爐用煤1500噸;
(二)、交貨時間、地點:合同簽訂后在2010年內分批供貨;供方每次收到需求通知后兩日內按需求供貨;供方負責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付需方指定地點市財政局鍋爐房,并按要求堆放。
(三)、付款方式(銀行轉賬):全部供貨結束一次結清全部貨款,供方提供發票。
(四)資金來源:財政撥款
(五)、其它要求:
1、報價人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之條件。
2、上述貨物均應以人民幣報價,金額單位元,報價人所報價格應包括運輸、安裝、調試、驗收、稅收、服務費(500元人民幣)等所有費用。且只能有一個報價,不接受有選擇的報價。
3、報價人提供產品必須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原裝合格正品。
4、所提供貨物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必須滿足本次采購的要求,若所供貨物經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認定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和后果由該供應商負全責。
二、報價文件的組成及要求(以下資料在開評標時若有一項缺失,該投標作無效投標處理):
1、投標單位法人授權委托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年檢合格的副本復印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裝訂于詢價文件內,原件待評標時備查);
3、所投主要產品的詳細技術資料;
4、售后服務承諾(包括免費質保期承諾等);
5、詢價函規定的應提供的其他資質證明資料。
6、報價表 (列報投標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配置、產地、設備安裝、單價、總價、交貨時間等)以及報價單位(蓋章)、被授權人、聯系電話***
7、詢價保證金:詢價保證金3000元整開標前以現金方式遞交至駐馬店市政府采購中心308房間。被詢價的供應商未按規定繳納詢價保證金的投標將被視為無效響應。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將在詢價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將在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三、詢價文件投遞截止時間及地點
投標單位應在2010年4月19日下午16:00時前按《報價文件組成》要求編制詢價文件。蓋章密封后(密封處應注明“于 2010年4月19日下午16:00時之前(指詢價邀請函中規定的開標日期及時間)不準啟封”的字樣,并加蓋投標人公章)送達駐馬店市政府采購中心309房間。
四、詢價和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1、詢價時間及地點
2010年4月19日下午16:00時整,駐馬店市政府采購中心309房間。
2、詢價小組將對有效的報價文件進行審查和評價。
3.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條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候選供應商;若各供應商報價相同時,以各供應商所投產品的配置及所送贈品進行比較確定,若配置及贈品相同時按供貨時間比較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五、成交及合同簽訂
1、詢價結束后,將公布詢價結果。
2、成交供應商應在規定時間內與采購單位聯系并簽訂采購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相關規定簽訂采購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成交資格。
六、特別說明:
參加詢價的供應商若認為詢價文件的資格要求和技術要求有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遞交報價文件截止期3日前以書面形式向駐馬店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質疑。對于沒有提出質疑又參與了該項目的供應商將被視為完全認同該詢價文件,遞交報價文件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針對采購文件的相關質疑和投訴。
七、采購代理機構:駐馬店市政府采購中心
地址:***
招標方聯系人***
采購方聯系人***
八、監督方:
駐馬店市財政局 電話:***
駐馬店市監察局 電話:***
駐馬店市政府采購中心
2010年4月12日
投標報價一覽表
包段 : 單位:元
名稱
規格型號
技術參數
數量
單價
小計
總計
供應商承諾書
致:駐馬店市政府采購中心
我們在貴單位組織的 項目詢價中投標(項目編號: ),如獲成交,我們保證按詢價文件的規定,并在成交結果發布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支票、匯票、電匯、現金或經貴單位認可的其他付款方式,向貴單位繳交招標服務費,并在領取成交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我方如違反上述承諾,視為自動放棄成交資格,所提交的上述項目的詢價保證金不予退還,我方并愿意接受相關處罰,對此我方無異議。
特此承諾!
投標人(全稱并加蓋公章):
投標人代表簽字: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產品需求與技術規范
1.數量:中央空調鍋爐用煤:1500噸
2.技術質量要求:發熱量5500大卡/千克;揮發量23%—30%;全硫(st.d)不大于1.0%;不結焦。水分按國家標準。
3.合同簽訂后在2010年內分批供貨;供方每次收到需求通知后兩日內按需求供貨;供方負責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付需方指定地點市財政局鍋爐房,并按要求堆放。供方應在交貨的同時向需方交付貨物的磅單等相關資料等。由于供方逾期交付貨物影響需方鍋爐正常運轉的,需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拒絕支付剩余貨款。
4.運輸費用:貨物運送及其相關費用由供方承擔。
5.付款、結算方式:全部供貨結束一次結清全部貨款,供方提供發票。結算方式:銀行轉帳。
6.因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駐馬店市技術監督局或其指定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鑒定,該鑒定結論是終結結論,供需雙方應當接受,鑒定費用按責任歸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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