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主要條款 |
| 招標編號: |
| 本合同是石家莊鋼鐵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買方)與 (以下簡稱賣方),就買方起重機的買賣事宜,同意按以下合同條款簽訂本合同。 |
|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制訂,并在石家莊市和平東路363號石家莊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簽訂。 |
| 一、 總則: |
| 買賣雙方就起重機設備達成協議,由賣方向買方提供成套供貨。賣方對所供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辦理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院合格證書、技術服務及人員培訓等進行總負責。賣方應嚴格按買方委托代理人 與賣方委托代理人 簽訂的《起重設備技術協議》(以下統稱《技術協議》)及有關內容,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進行該合同項下設備的制造,并對所供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合同施工安裝過程中的人員及設備質量、安全負責。 |
| 合同設備規格、性能、供貨范圍、設備制造標準、驗收等相關事項詳見《技術協議》設備交接驗收后,賣方有義務本著優惠的原則長期供應買方另行補加訂購的本合同的備品備件,并提供終身技術服務。 |
| 二、 供貨范圍: |
| 2.1 賣方負責以上設備的制造、安裝調試、辦理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院合格證書等。 |
| 三、 價格: |
| 3.1合同含稅(17%增值稅)人民幣總價: 元(不含稅總價 元)。 |
| 大寫:含稅人民幣總價: 整(不含稅總價: 整 )。 |
| 3.2合同含稅總價包括賣方所提供設備的設計費、設備費、設備安裝費、設備在賣方**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院驗收中的檢驗費、技術資料費、技術服務費、設備成套費、包裝費、保險費、運雜費、稅金、河北省相關部門驗收中的檢驗費等。 |
| 3.3合同總價為不變價。 |
| 四、 交貨期及交付使用期: |
| 設備總工期包括設備的交貨期、交付使用期共計120天。具體分配如下: |
| 4.1 交貨期:賣方將所負責提供設備及設計資料等,交至買方的最終時間,合同生效(雙方簽字、蓋章)后90天內設備全部制造完成并運抵買方指定地點。 |
| 4.2 交付使用期:賣方將所負責提供的設備,在買方使用地安裝完成并經河北省特種設備檢驗院驗收合格交付買方接收使用的時間,設備交貨后30天內完成設備的安裝、報驗等工作。 |
| 4.3 技術資料交付時間:依據《技術協議》。 |
|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買方要求修改合同內容,并影響賣方制造周期的,則制造周期要相應延長,其延長的時間雙方商定。如賣方要求修改合同內容,需經買方認可,制造周期不變。 |
| 五、 付款方式: |
| 5.1合同簽訂后30天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15%為預付款即: 元(大寫人民幣: 元)。 |
| 5.2 賣方完成起重機的設計,經買方簽字確認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15%為進度款即: 元(大寫人民幣: 元)。 |
| 5.3合同項下設備在賣方制造廠完成制造并具備發貨條件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即: 元(大寫人民幣: 元); |
| 5.4合同項下設備由賣方在買方使用地安裝調試結束,經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院驗收合格并交付買方接受使用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即: 元(大寫人民幣: 元);(此款支付前賣方應在貨到后及時向買方提供全額增值稅發票); |
| 5.5另10%余款即 元(大寫人民幣: 整)作為質保金,質量保證期滿一年買賣雙方無合同爭議后30天內支付; |
| 5.6結算方式:銀行承兌或銀行匯票。 |
| 六、 質量保證和期限: |
| 6.1 質量標準: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驗收等標準詳見《技術協議》。 |
| 6.2賣方對其供貨范圍內的設備質量負有全面的責任,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設備及部件應及時給予修理或更換(更換期限:賣方在接到買方正式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以保證合同項目的順利進行。 |
| 6.3設備的制造監督和檢查:合同簽字后30天內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設備制造工作進度表及標準規格書。進度表中應明確說明原材料采購日期、材質、廠家名稱各主要機械制造工程完成日期、重要部件機械加工及檢(試)驗日期、本體檢查、外購件進廠、組裝、包裝、出廠、到貨日期等日程安排。整車制造完畢調試檢驗前應通知邀請買方到廠,在整車分別聯檢驗收合格且出具檢驗報告以及所在地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方能出廠。 |
| 買方具有到賣方生產現場監制的權利,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權利:(1)、有權了解加工部件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圖紙要求,賣方要提供原材料質量合格證、廠家自檢證明及合格證。(2)、有權檢查主要部件的加工工序的質量報告。(3)、有權到設備主要外購件廠家了解設備的制作加工情況,賣方應予以配合。(4)可以派員參加檢查出廠前的包裝是否符合運輸要求等。 |
| 設備出廠前,賣方應將日期通知買方。 |
| 買方派員到賣方現場參加的檢查,并不代表貨物運至買方現場后的開箱檢查。設備的質量和規范如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論買方是否派人到賣方現場進行過檢查,買方都有權力拒收,屆時賣方應在15天內無償予以更換,否則視為交貨期違約。 |
| 6.4質量保證期:賣方保證提供符合《技術協議》所規定的合格設備。質量保證期為--本合同設備通過重載試車,經買賣雙方聯合簽字驗收日起至合同項下所有設備正常運行十二個月止。在質量保證期內,凡由賣方原因造成設備的所有質量問題和損壞均由賣方無償修理或更換,直到驗收合格,修理或更換部分重新計算質量保證期。 |
| 七、 交貨地點及方式: |
| 7.1交貨地點:買方物資管理部基建倉庫。 |
| 7.2交貨方式:汽車運輸。 |
| 7.3合同履約地為:石家莊市。 |
| 八、 設備發運、包裝及運輸: |
| 8.1賣方在交貨前將合同號、設備名稱、數量、件數、發貨時間等用傳真通知買方。 |
| 8.2設備在運輸中的投保及因包裝不善造成的銹蝕、破損、丟失等均由賣方承擔責任,對無包裝的設備應系有金屬標簽。 |
| 九、 保管及交接: |
| 9.1買方按照賣方提交的清單接收貨物,如發現整箱數量短缺、破損、變形等情況,買方做好記錄并書面通知賣方派人處理。 |
| 9.2設備運至買方后,買方及時通知賣方,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一周內,派員赴現場與買方一起開箱清查,如果賣方不派人或在上述時間內不能派人到達現場,買方將自行進行清點,清點結果賣方予以認可。 |
| 十、 設備的驗收: |
| 合同項下設備應嚴格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相應條款及國家、行業規范標準驗收。 |
| 10.1設備開箱,按相應的裝箱單、圖紙、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書等驗收。買方的驗收并不免除賣方的質量保證責任。 |
| 10.2本合同設備的性能驗收,詳見《技術協議》。 |
| 10.3合同項下設備由賣方安裝調試結束,經河北省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交付買方接收使用后,作為最終驗收。 |
| 10.4設備驗收合格后,賣方應在簽署驗收合格證書日起十五天內,交清合同竣工驗收資料一式兩份。 |
| 十一、 違約責任: |
| 11.1賣方應保質保量按時供貨,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額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并不解除賣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同時,買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賣方應賠償給賣方造成的損失。 |
| 11.2合同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賣方按合同總金額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并根據買方要求給予退貨、免費更換或維修;因質量問題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應賠償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
| 11.3以上設備達不到《技術協議》規定的參數,如不達標,每項向買方支付違約金3-5萬元,從貨款中減扣。 |
| 11.4賣方發生其他違約行為,按合同總金額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應賠償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
| 11.5、賣方在合同簽訂生效后以提高合同價格、推遲交貨時間等為由不履行合同,賣方向買方按合同金額的20%支付違約金,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但買方同意調整價格、變更交貨時間時除外。 |
| 以上所述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買方可從貨款中減扣。 |
| 十二、服務承諾: |
| 12.1設備安裝調試期間,賣方負責對買方有關技術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
| 12.2設備投產后15天內,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應留在買方現場,進行技術保駕。 |
| 12.3正常生產過程中,一旦設備出現問題,賣方應在24小時內做出答復,或根據買方要求24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
| 12.4免費維修與更換缺陷部件的期限為賣方收到買方通知后3天內。 |
| 12.5 本合同設備設計、加工、制作、安裝等必須由賣方自行完成,不得交與第三方。 |
| 12.6其它服務依據《技術協議》執行。 |
| 十三、圖紙與技術資料 |
| 13.1賣方在合同生效后,按《技術協議書》相關規定提供有關技術文件和圖紙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設備安裝圖、裝配圖、備件制作圖),該技術文件和圖紙資料的版權歸買方所有,以上資料的交付應在交貨期內完成。 |
| 13.2賣方保障買方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規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設備、服務和文件,不受第三方關于專利、商標或工業設計權的侵權指控。如果發生第三方的侵權指控,賣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買方由于第三方索賠從法律及經濟責任上所造成的損害。 |
| 13.3賣方應對在本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所接觸到的買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信息、技術資料、內部管理辦法、內部規章制度、商業秘密、客戶信息以及其他與經營相關的信息,附有保密義務。未經買方書面同意,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者透漏給任何第三方。 |
|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
| 14.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違約方應在10日將有國家政府或權威部門證明的書面通知給另一方。14.2不可抗力事件延續30天以上,買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執行合同。如果繼續執行合同,合同的交貨期可按雙方協商結果執行,協商結果應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
| 十五、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
| 執行合同過程中,買賣雙方產生異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請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
| 十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
| 16.1本合同由雙方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經各自單位蓋章確認。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合同即行終止。 |
| 16.2《技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同時生效、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技術協議》與本合同規定不一致時,以本合同為準。 |
| 16.3 賣方的書面承諾與本合同同時生效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16.4本合同的解釋順序為:(1)本合同條款;(2)招標文件;(3)賣方投標文件。 |
| 16.5一切修正、補充和改變本合同的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做出,并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簽字即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
| 16.6沒有另一方當事人事先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力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
| 16.7本合同設備的主體加工、制作必須由賣方自行完成,不得交與第三方。 |
| 16.8 賣方在買方區域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人員傷害事故,由賣方自行承擔責任;因賣方作業給買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賣方承擔賠償責任。 |
| 16.9本合同壹式叁份,買方執兩份,賣方執壹份。 |
| 16.10本合同及內容未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外泄。 |
| 16.11送貨車輛駛入買方廠區須嚴格遵守買方《送貨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賣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在買方現場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造成買方安全事故,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
| 16.1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買方檢修、限產、停產等情況需要調整合同事項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買方有權暫時中止合同或者單方解除合同。 |
| 附件:《技術協議》(另裝訂) |
| (簽字頁,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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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三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