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標編號: | 平政采談(2011)11號 |
|---|---|
| 加入日期: | 2011.05.03 |
| 截止日期: | 2011.05.09 |
| 招標業主: | 平羅縣公安局 |
| 招標代理: | 平羅縣政府采購中心 |
| 地 區: | 平羅縣 |
| 內 容: | 1 交通標志 (指路標志) 套 3 2 交通標志 (交叉路口標志) 套 1 3 交通標志 (讓行標志) 套 2 4 交通標志 |
寧夏平羅縣公安局警用設備項目競爭性談判采購招標公告
平羅縣政府采購中心受采購人委托,對平羅縣公安局警用設備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招標,現誠邀國內合格的供應商參加投標。
采 購 人:平羅縣公安局
采 購 代 理 機 構:平羅縣政府采購中心
1、招 標 編 號:平政采談(2011)11號
2、采購貨物名稱:警用設備
序號 采購項目名稱 單位 數量
1 交通標志
(指路標志) 套 3
2 交通標志
(交叉路口標志) 套 1
3 交通標志
(讓行標志) 套 2
4 交通標志
(急彎標志) 套 2
5 交通標志
(注意行人標志) 套 2
6 交通標志
(反光警告標志) 套 8
7 交通標志
(斷頭路標志) 套 2
8 閃光警告信號燈 套 9
9 交通信號燈
(太陽能) 套 2
10 交通信號燈
(太陽能) 套 1
11 交通信號燈
(太陽能) 套 1
12 減速路拱 米 207
13 交通標線
(人行橫道線) 平方米 234
3、合格投標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2)必須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4、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應當向政府采購部門提交供應商所在地檢察機關出具的近三年內有無行賄犯罪檔案記錄的書面告知函。
5、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招標文件售價300元/份(售后不退)。符合上述條件的合格投標人可于2011年5月9日上午12:00時之前領取談判文件。
6、開標日期:2011年5月10日下午15:00時
7、購買招標文件時需審查以下文件:(1)公司營業執照(原件正本或副本);(2)稅務登記證(原件正本或副本);(3)生產或代理(或經銷)證件(原件正本或副本);(4)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5)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投標商購買招標文件時應當將以上文件的原件交我中心審驗。我中心在審驗后收取前四項的復印件、第五項的證明書或授權委托書,所有復印件、證明書及委托書應當加蓋投標商的單位公章。(收款單位:平羅縣政府采購中心,開戶銀行:農行平羅縣支行,銀行賬號:221001040041510)
8、投標及開標地點:平羅縣財政局二樓招標廳
9、地址:***
10、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郵政編碼:753400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8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