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標編號: | 宿采〔2011〕014號 |
|---|---|
| 加入日期: | 2011.08.18 |
| 截止日期: | 2011.08.25 |
| 招標業主: | 宿松縣中醫院 |
| 地 區: | 宿松縣 |
| 內 容: | 一批設備 |
項目編號:宿采〔2011〕014號
本中心接受宿松縣中醫院委托,以詢價采購方式購買一批設備,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投標須知
1、供應商要求:(1)必須是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公司);(2)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3)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4)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和被授權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2、報名:合格供應商可持上述證明資料,就以下采購清單中的貨物及相關要求,在2011年8月25日下午14時前,到本中心報名。報名時交納資料工本費200元。
3、投標報價:報名后供應商需在2011年8月25日下午15時前,向本中心做出一次性書面報價(注明單價、總價)。供應商的報價應含貨款、運輸費、安裝費、調試費及其它應有的費用。供應商所報價格為貨到現場安裝調試完畢后驗收合格的最終價格。供應商須在報價文件中列明設備及配件清單、備品備件清單和隨機附件清單等。
投標時須交納5000元的投標保證金,未中標者的投標保證金在評標后退還。中標者的投標保證金在交貨后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4、供應商如對本詢價函報價,即不可撤回。否則,該供應商在今后一年內不得參與本中心的所有采購活動。
5、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后的7個工作日內付60%,使用三個月后付30%,一年后的七個工作日內余款10%付清, 不計息。
6、本中心貨物招標文件標準文本中的“合同條款”和供應商的報價函,將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備注:
1、以上“產地”要求以產品注冊證上所標注的生產地址為準;“參考型號”僅起參考作用,不作為特定要求,但投標產品的功能應達到或超過參考型號;★為必須響應參數。
2、以上貨物分為兩包,供應商可對單包報價,也可兩包均投,但必須寫明每一包的價格,以便于評委審核。
3、本次詢價只允許每包有一個方案、一個報價,多方案、多報價的將不被接受。
4、投標產品為國產設備的,投標方必須提供醫療器械生產廠家針對本項目的授權書;《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經銷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登記表》;
投標產品是進口醫療器械的,必須提供國外生產廠家、國內總代理的授權書;提供《進口醫療器械注冊證》、《進口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登記表》;
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中的產品,應提供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證書。
三、成交原則
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以及不突破采購預算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如所有供應商均突破采購預算,則允許現場競價;如仍突破采購預算,則取消本次詢價采購,另行選定品牌。供應商報價和承諾一經認可,即可為成交的合同價。不在同等基礎上,不保證最低價中標。
四、履約保證金
確定成交供應商后,成交供應商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將轉為合同履約保證金。合同履行后,將如數退還(不計利息)。
五、交貨及驗收要求
1、中標人所提供的設備必須是廠商原裝的、全新的、型號、性能及指標符合國家及招標文件提出的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2、所有設備在開箱檢驗時必須完好、無破損、傾斜標志無變色,配置與裝箱單相符。數量、質量及性能不低于招標提出的要求。
3、設備外觀清潔、標記編號以及盤面顯示等字體清晰、明確。銘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應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號來表示;應準確無誤地表明設備之型號、規格、制造廠及生產或出廠日期。
4、所有貨物提供有效醫療器械注冊證、中文用戶操作手冊和維修手冊、出廠合格證等證明文件,國外生產的必須有合法的進貨渠道證明,如海關報關單、原產地證明、商檢證明等。
5、設備的拆箱、安裝、通電、調試等各項工作由中標人負責,但必須在招標人指定人員的參與下進行。在實際實施前必須先經招標人同意方可進行。調試的原始記錄須經各方簽字后作為驗收的文件之一。
六、編制報價函要求
1、被詢價供應商應就以上貨物的技術支持與服務做出書面承諾;
2、被詢價供應商報價函要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如為授權代表簽字,請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3、請將報價函及相關文件資料一式三份(一個正本、二個副本)密封后遞交本中心。
4、供應商要提供詳細的售后服務承諾,包括維修和使用培訓等。
七、項目聯系人***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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