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為就近就便解決運輸等原因造成的南方部分企業飼料緊張問題,定于2020年2月7日起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及聯網的有關省(區、市)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組織開展政策性玉米競價掛牌交易,請交易會員通過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官網(www.grainmarket.com.cn)登錄“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我要買糧→參加競價交易→國家政策性糧油掛牌交易”參與交易。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重點提示內容詳見加粗字體部分):
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為預公告,交易日的實際銷售數量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官網發布的交易清單為準。
二、保證金和手續費
保證金110元/噸(履約保證金100元/噸、交易保證金10元/噸)。本次交易會免收買賣雙方交易手續費。
參與交易的會員根據開戶銀行情況至少提前1-2個工作日(16點前)向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00000717808170P)匯款,確保有足額的資金進行交易。匯款時務必使用在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注冊時關聯的綁定賬戶,否則資金不能實時到賬。匯款后應及時登錄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客戶端查詢資金到賬情況。如遇問題,請致電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或注冊地省級國家糧食交易中心。
收款單位名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
1、開戶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門支行
賬號:35150188000132701
2、開戶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營業部
賬號: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三、交易資格
競買企業為除東北三省和內蒙古自治區外的飼料加工企業,須具備有效飼料生產許可證明文件,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要求認真履行報送報表的義務,無不良信用記錄。按照競買企業加工能力限量購買,每家企業累計競買數量不得超過本企業30天的加工用量。企業對其所購玉米確保飼用。
四、交易方式
為落實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避免交易人員現場聚集,本次交易活動采取網上競價交易方式進行,會員可通過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官網登錄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參與交易。
五、質量標準
具體糧食質量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水分、雜質等與規定有差異的,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號)第4.2.1、4.2.2等款規定執行。
有意向參與交易的會員須通過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客戶端開具《競價銷售糧油看樣單》,提前實地查看糧食實物質量和路況、出庫條件等,自主確定是否購買,并承擔競買后相應的責任和市場風險。賣方承儲庫點應如實告知有意向參與交易的會員實際承儲庫點周邊的道路狀況及車輛載重要求等情況。交易糧食出庫過程中產生的質量糾紛,可申請省級交易中心協調處理,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按照國家標準或相關規定做好糾紛糧食的質量檢驗工作。
六、交割、驗收與結算
(一)為盡快滿足企業需求,競買企業須加快出庫進度,賣方企業須密切配合。合同履約時間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庫期不得超過60天(日歷天,下同)。
(二)買方必須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指定的銀行賬戶。同一買方在同一庫點、同一批次購買糧食數量在2000噸(含)以上的,付款期限可延長15天。
(三)買方在提貨時,需出具出庫通知單原件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經賣方確認無誤后方可出庫。買賣雙方對已出庫糧食(包括質量和數量)驗收無誤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紙質《驗收確認單》,并于2個工作日內將《驗收確認單》原件送達省級交易中心。雙方已辦理CA認證的,通過交易系統填寫電子《驗收確認單》。省級交易中心收到《驗收確認單》原件后予以確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在《驗收確認單》簽署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貨款劃入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農發行賬戶。
(四)在規定的出庫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買賣雙方未簽署《驗收確認單》且未向省級交易中心送達書面異議的,視同出庫完畢且驗收無異議。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貨款劃入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農發行賬戶。
七、違約及爭議解決
(一)賣方若出現拒絕質量檢驗、移動或改變標的的;在規定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的;拒絕買方正當要求,不按政策規定開具銷售發票等行為的,在經買方或糧食交易中心的要求下,賣方能及時履行質量檢驗、退還相關費用、開具發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與買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二)買方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出庫期限內完成提貨或者拒絕提貨的,構成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按照《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和本公告扣劃該方保證金或貨款作為違約金的,交易中心應將履約保證金及時劃入守約方賬戶。
(四)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買賣雙方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國家相關部門單位嚴肅查處人為設置障礙阻撓出庫等各類違規行為。發現違規行為的,由地方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單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關于做好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糧執法〔2019〕218號)等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理。
八、其它
(一)《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交易授權書》《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合同》《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等有關資料見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官網。
(二)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國家糧食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銷售和出庫工作的通知》(國糧調〔2014〕15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糧檢〔2016〕12號)、《國家糧食局關于做好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糧電〔2017〕8號)、《關于切實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和銷售出庫監管的意見》(國糧發〔2018〕264號)、《關于做好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糧執法〔2019〕218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