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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華茂集團財產保險2020招標文件

      信息發布日期:2020.03.05 標簽: 安徽省招標 保險招標 
      加入日期:2020.03.05
      地 區:安徽省
      內 容: 信息內容:招標文件 項目名稱:**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 項目單位:**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總目錄 第一章 招標公告…………………………………………* 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標人須知………………………………………* 第四
      關鍵詞: 保險
       
      招標公告正文

      信息內容:招標文件 項目名稱: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 項目單位: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總目錄 第一章 招標公告…………………………………………2 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 第三章 投標人須知………………………………………4 第四章 合同條款…………………………………………14 第五章 合同格式…………………………………………15 第六章 保險要求明細及條款……………………………17 第七章 投標文件的組成和格式…………………………50 一、 投標函格式…………………………………………51 二、 法人代表授權書……………………………………53 三、 資格證明文件………………………………………54 四、 開標一覽表…………………………………………55 五、 差異匯總表…………………………………………56 六、 投標人最低償付能力情況的簡要說明…………………57 七、 賠案時效的承諾……………………………………57 八、 項目服務人員資歷及權限…………………………58 九、 服務承諾……………………………………………58 十、投標人財產險理賠權限相關文件…………………58 第一章 招標公告 為了切實加強對財產保險的統一管理,經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華茂集團”)研究決定,就公司及下屬公司2020-2023年度財產保險、預約貨物運輸保險進行公開招標。歡迎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具有開展財產保險業務資格、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財務狀況、2019年全險種保費收入在全國排名前三位并在安慶市設有機構的市級以上財產保險公司前來投標。 一、 資格條件 1、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財務、技術和理賠能力,并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單獨承保的保險公司。 2、總公司(實際控制人)總注冊資本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 3、2019年無因重大違約受到處罰情形。 4、在安慶市設有分支機構 二、招標文件發放時間和發放方式 1、發放時間:2020年3 月5日 2、發放方式:以公開掛網和電子郵件發送等形式 三、投標截止時間和投標地點 1、投標報名截止時間:2020年3月12日下午17:30整(北京時間) 2、投標地點: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招標辦公室 四、招標人 1、名稱: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2、地址:安徽省安慶市紡織南路80號 3、聯系人:楊先生 4、聯系方式:0556-5919883 5、電子郵箱:ahhmzb@huamao.con.cn 6、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工本費: 從其公司基本帳戶交納200元售后不退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工本費至以下帳戶: 名稱:安徽華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行及帳號:工行安慶市龍嘯支行1309005109022108891 交款憑證開標現場查證。 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序號 內容 1 招標項目名稱: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一攬子保險、預約運輸保險 2 招標人: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招標人地址:安徽省安慶市紡織南路80號 3 投標有效期:開標后18個日歷日 4 投標文件遞交至:開標現場遞交。 投標截止時間: 投標文件接收人:楊先生 聯系電話:0556-5919883 電子郵箱:zbb@huamao.con.cn 技術咨詢:王先生 13637153796 5 投標文件正本份數:1份 投標文件副本份數:4份 電子文本:1份 6 開標日期(暫定):2020年3月17日下午14:00整 開標地點:安徽華茂集團公司會議室 7 簽訂合同地點: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章投標人須知 一、總則 1、 適用范圍 1.1 本招標文件僅適用于本次招標公告中所敘述的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財產保險、預約運輸保險招標。 2、 本次招標方式、合格的投標人 2.1 本次招標采取自主招標的方式。 2.2投標人必須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具有開展財產保險業務資格、并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財務狀況的在安慶市設有財產保險機構。 2.3投標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政策。 2.4投標人需對本次招標險種出具暫保單。 2.5此次招標如果合格投標人達不到三家的,將采取議標方式。 3、 投標費用 3.1投標人自行承擔所有與參加投標有關的費用。不論投標的結果如何,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標人)在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和責任承擔上述費用。 二、招標文件 4、 招標文件構成 4.1招標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標公告 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標人須知 第四章 合同條款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 保險要求明細及條款 第七章 投標文件的組成和格式 一、投標函格式 二、開標一覽表 三、投標人償付能力情況的簡要說明 四、項目服務人員資歷及權限 五、服務承諾 六、賠案時效承諾 七、資格證明文件 請仔細檢查招標文件是否齊全,如有缺漏,請立即與招標人聯系解決。 4.2投標人應認真閱讀招標文件中所有的事項、格式、條款和規范等要求。如果投標人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和規定編制投標文件及提交全部資料,或者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實質性響應,其風險應由投標人承擔。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將被拒絕。 5、 招標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的投標人,均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個工作日按招標公告中的通訊地址,以書面形式(如郵件)送達至招標人,招標人將對投標截止日前三個工作日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同時將此書面答復傳送給每個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或召開答疑會),答復中包括所問問題,但不包括問題的來源。 6、 招標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的任何時候,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招標人均可主動地或在解答投標人提出的澄清問題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修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形式送達至投標人處。 6.2招標文件的修改將以郵件形式,通知所有同一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并對其具有約束力。投標人應立即以郵件形式回復招標人,確認已收到修改文件。 6.3為使投標人在編寫投標文件時有充分的時間對招標文件的修改部分進行研究,招標人有權推遲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日期,并將此變更書面通知所有同一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三、投標文件的編制 7、 投標文件的語言及計量單位 7.1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投標人與招標人就本次招標投標的所有來往函電均應使用簡體中文。 7.2除招標文件中另有規定外,投標文件所使用的計量單位,均須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8、 投標文件構成 8.1投標人編寫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部分: (1) 適用合同條款及擴展條款; (2) 按照第9、10條要求填寫的開標一覽表、投標函格式、公司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償付能力情況說明; (3) 按照第11條要求對賠案時效、服務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所做出的承諾; (4) 按照第12條出具的保險費報價; (5) 按照第13條出具的投標人保險理賠工作相關文件(如果有);服務人員情況; (6) 按照第14條出具的資格證明文件,證明投標人是合格的,中標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9、開標一覽表 9.1 投標人必須按表中規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確填寫,并單獨密封同投標文件一起放入投標專用袋中。 9.2 開標一覽表中不得填報有選擇性方案,表中內容應與投標文件中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將作為廢標處理。 10、投標函格式、償付能力說明等 10.1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格式,完整地填寫投標函格式。有關投標人單位的內容,均填寫安徽省級分公司的有關內容或數據。 10.2投標人應對其綜合償付能力情況作簡要說明; 10.3投標以及合同的執行均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 11、賠案時效的承諾、基本服務要求 11.1 投標人應按賠案時效承諾中規定的格式填報賠案時效,并制訂切實可行的實現方案。 11.2投標人的服務承諾應按不低于招標文件中投保要求明細及條款提出的標準做出完全響應,并制訂具體的兌現措施。 12、投標人財產險理賠工作相關文件 12.1投標人應提供其保險理賠人員資歷、工作程序、理賠內部管理規定、其公司現行財產險賠案審批權限規定等相關文件。 13、證明投標人合格和資格的文件 13.1 按照第8條規定,投標人應提交證明其有資格參加投標和中標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標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證明文件應能滿足招標人的要求。 13.3投標人應填寫并提交招標文件所附的“資格證明文件”。 14、投標有效期 14.1投標有效期為開標后18個日歷日。 14.2在特殊情況下,招標人于原投標有效期滿之前,可向投標人提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要求,這種要求與答復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信件等。投標人可以拒絕接受招標人的這種要求而放棄投標。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同時受投標有效期約束的所有權利與義務均延長至新的有效期。 15、投標文件份數和簽署 15.1投標人應按照投標人須知第8.1條的要求,準備一式五份投標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電子文本一份),每份投標文件須清楚地標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為準。 15.2投標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復印,并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須將以書面形式出具的“授權證書”(原件)附在投標文件中。投標文件的首頁都應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簽署。 15.3除投標人對錯處做必要修改外,投標文件不得行間插字、涂改或增刪,如有修改錯漏處,必須由投標文件簽署人簽字或蓋章。 四、投標文件的遞交 16、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16.1投標人應將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膠封后用單獨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標明“正本”、“副本”字樣。 16.2信封均應: (1)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注明的項目名稱、投標人名稱、時間等; (2)注明投標項目名稱、標書編號、正本或副本,并在封口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 16.3信封均應寫明投標人名稱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標文件被宣布為“遲到”投標時,能原封退回。 16.4如果信封未按第16.2條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招標人對誤投或過早啟封概不負責。對由此造成提前開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絕,并退回投標人。 17、投標截止時間 17.1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的時間不得遲于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規定的截止時間。 17.2招標人可以按第6條規定,通過修改招標文件自行決定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在此情況下,投標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應以延長后新的截止日期為準。 18、遲交的投標文件 18.1招標人將拒絕并原封退回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后收到的任何投標文件。 19、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可以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修改或撤回其投標文件。 19.2投標人的修改文件應按第15條的規定進行編制和簽署,并按第16條的規定進行密封、標記,同時還應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樣。修改文件同樣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19.3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投標人不得對其投標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在投標截止時間至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期滿之間的這段時間內,投標人不得撤回其投標,否則視為放棄投標。 五、開標與評標 20、開標 20.1招標人將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現場收集標書。投標人應委派代表準時參加。 20.2按照第21條規定,同意撤回的投標將不予開封。 21、評議委員會 21.1 開標后,招標人將立即組織評議標委員會(簡稱評委會)進行評標。 21.2評委會由五人及以上單數的專家、由華茂集團公司相關部門代表或外部咨詢機構代表等組成。 21.3 評委會獨立開展工作,負責審議所有投標文件,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21.4 評委會將對投標人的商業、技術秘密予以保密。 22、評標過程的保密性 22.1開標后,直至向中標的投標人授予合同時止,凡是與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以及授標建議等,均不得向投標人及與評標無關的其他人員透露。 22.2 在評標過程中,如果投標人試圖向招標人和參與評標的人員施加任何影響,都將會導致其投標被拒絕。 23、對投標文件的初審 23.1評委會將審查投標文件是否完整,有無錯誤,文件簽署是否合格,投標文件是否大體編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23.2在詳細評標之前,評委會將首先審查每份投標文件是否實質性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實質性響應的投標應該是與招標文件要求的全部條款、條件和規格相符,沒有重大偏離或保留的投標。所謂重大偏離或保留是指影響到招標文件規定的合同內容、服務質量,或者在實質上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甲方與被保險單位的權利或投標人的義務,糾正這些偏離或保留將會對其他實質性響應要求的投標人的競爭地位產生不公正的影響。評委會認定投標文件的響應性只根據投標文件本身的內容,而不尋求外部證據。 23.3如果投標文件實質上沒有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評委會將予以拒絕,投標人不得通過修改或撤銷不合要求的偏離或保留而使其投標成為實質性響應的投標。 23.4評委會將允許修正投標文件中不構成重大偏離的、微小的、非正規的、不一致的或不規則的地方,但這些修改不能影響任何投標人相應的名次排列。 24、投標文件的澄清 24.1評標期間,為有助于對投標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評委會有權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進行澄清,但并非對每個投標人都作澄清要求。 24.2接到評委會澄清要求的投標人應派人按評委會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做出書面澄清,書面澄清的內容須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作為投標文件的補充部分,但投標的價格和實質性的內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4.3接到評委會澄清要求的投標人如未按第24.2條的規定做出澄清,其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25、投標文件的評價和比較 25.1評委會將按照第23條的規定,僅對確定為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取符合審查條件的投標單位進入商務標評比。 25.2評委會在商務標評標時,按以下條件評比: (1) 資質及償付能力 (2) 保費報價、免賠額(率)設置 (3) 服務能力及承諾(人員資歷、權限) 25.3機器設備損壞險(如有) (1) 保險人對機器設備損壞險需要單獨報價 (2) 被保險人對機器設備損壞險有選擇投保或不投保的權利,并且不構成投保財產一切險和預約貨物運輸保險的必要條件。 (3)被保險人對機器設備損壞險可以選擇與財產一切險和預約貨物運輸保險一起評分或單獨評分。 六、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標準 26.1評委會將對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進行綜合打分,根據評標得分的情況,由高向低排列,向招投標領導小組推薦中標候選人。 26.2招投標領導小組根據評委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如有必要,進行最后商務協商,從中確定中標人。 27、招標人接受和拒絕任何或所有投標的權利 27.1招標人保留在授標之前任何時候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宣布招標程序無效或拒絕所有投標的權力,對受影響的投標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也無義務向受影響的投標人解釋采取這一行動的理由。 28、中標通知書 28.1在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人將以書面形式通知中標人,確認其投標已中標。 28.2中標通知書將是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29、簽訂合同 29.1中標人應按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為簽訂合同的依據。 第四章合同條款 1.定義 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1“合同”系指甲方與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甲方與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服務”系指根據合同規定乙方應承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及相關的后續服務,比如上門服務、24小時受理索賠接報案、限時理賠支付賠款、無償提供保險知識培訓和其他類似的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1.3 “甲方”系指組織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保險招標,并對合同執行進行監督管理的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1.4 “乙方”系指在本次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保險招標中中標的,為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 1.5“被保險人”系指具體接受本次財產保險服務的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 2.服務范圍: 2.1本合同服務范圍為被保險人各項保單內容和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新增的保險。 3.保險條款及費率、保費結算 3.1乙方應遵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的《財產一切險條款》、《機器損壞保險條款》《預約貨物運輸保險》等提供服務并結合標的風險概率收取保險費用。 第五章合同格式 經過公開招標,就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保險項目,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保險人(以下簡稱“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和條件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關于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的招投標文件是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條款及明細 (2)乙方提交的投標函 (3)乙方關于賠案時效的承諾 (4)乙方對各險種保險費投標報價 (5)乙方財產險理賠工作相關文件(如果有) (6)乙方服務承諾 (7)中標通知書 (8)乙方資格證明文件 (9)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圍和條件 本合同的范圍和條件與上述合同文件的規定相一致。 3.投保手續 本合同中甲方所轄各級被保險單位的財產的投保手續在合同條款中有明確規定。 4.付款條件 本合同保險費用的付款條件在合同條款中有明確規定。 5.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2020年 月 日起至2023年 月 日。 6.合同糾紛處理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7.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經甲方、乙方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自年月日后生效,至保險期滿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保險人、保險人各執壹份 8.司法管轄: 本保險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管轄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第六章、保險要求明細及條款 1、財產一切險: 保單形式 保險公司標準保單條款及附加特殊擴展條款 被保險人 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 業務性質 紡織印染 標的坐落地 詳見清單 保險期限 自2020年3月27日零時起至2023年3月26日二十四時止 承保范圍 保障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物質損失或損毀,除擴展責任外遵從保單內的除外責任 投保利益 1) 2) 3) 4) 建筑物(地皮除外) 包括但不限于業主固有建筑物、戶外廣告牌及其附屬設施和裝置、室內外裝修,公用工程、電梯、玻璃、門窗、道路、管道、泵房、變電所、公眾場所及其它一切由被保險人負責或代為保管的設施及財產等。 內部設施及機器設備 包括但不限于辦公設施、生活設施、內部固定裝置及配件、機器設備、電子設備、消防系統、供水系統、廢水處理系統、供電系統、供氣系統、保安系統、計算機系統及其它在被保險人房產內屬于被保險人或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內部設施和設備等。 倉儲物 倉儲物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險人所有或由其負責保管的在途或倉儲的原材料、模具和五金材料、制成品、半制成品以及其它屬于被保險人負責或由其控制或代為保管的物品,包括已出售但未送出的貨物,各項代管資產等。 其它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險人所有或由其負責保管的物品相應之關稅和/或增值稅等 保險金額 固定資產:保險金額:RMB: 439,300.00萬元 存貨保險金額:RMB:72,050.00萬元 在建工程:保險金額:RMB:56,957.00萬元 已攤銷物資資產:保險金額:RMB:2,000萬元 總保險金額: RMB: 570,307.00萬元 費率 待告 總保費 RMB: 注:總保費包括主險保費和所有擴展條款保費 擴展條款 1、財產保險地震責任擴展條款 2、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損失條款 3、指定損失理算人條款(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通過協商確定損失理算人) 4、預付賠款條款 5、重置價值條款 6、自動恢復保險金額條款 7、專業費用擴展條款 8、增加資產擴展條款B 9、公眾當局擴展條款 10、罷工、暴動或民眾騷亂擴展條款 11、盜竊、搶劫擴展條款 12、惡意破壞擴展條款 13、臨時移動條款 14、自動噴淋水損失條款 15、清理殘骸費用擴展條款 16、時間調整特別條款 17、特別費用擴展條款 18、自動升值擴展條款 19、“污閃”損失擴展條款 20、其它物品擴展條款 21、錯誤與遺漏條款 22、臨時保護措施擴展條款 23、第三者責任條款 24、緊急搶險條款 25、索賠費用條款 26、水箱、水管爆裂擴展條款 27、自燃擴展條款 28、建筑物外部附屬設施擴展條款B 29、倉庫、庫房儲存保管條款 30、廠區間臨時移動擴展條款 31、在建工程(含保險期內新增工程)擴展條款 32、分期付費條款B 33、沙塵暴擴展條款 34、煙熏擴展條款 35、蟲蛀、鼠咬損失擴展條款 36、公用設施故障條款 37、導線“舞動”損失擴展條款 38、污染風險擴展條款 39、意外污染條款 40、霉變條款 41、車輛裝載物擴展條款 42、財產流動條款(存貨及機械設備) 43、加快費用條款 44、水道清理條款 45、放棄比例分攤擴展條款 46、電路電器設備損失條款 47、便攜式設備擴展條款 48、露天存放及簡易建筑內財產擴展條款 49、公用設施故障條款 50、成對和成套設備擴展條款 51、不受控制條款 52、煙損條款 53、供水、供氣管道破裂損失條款 54、玻璃破碎擴展條款 55、自動承保新地址與未指明倉儲地址條款 56、合同價格條款 57、不使失效條款A 58、搶險施救條款 59、新增地點特約條款 6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擴展條款 61、山崩和下陷條款 62、廣告和霓虹燈擴展條款 63、場所外財產條款 64、機動車輛條款 65、草木特約條款 66、疏散費用擴展條款 67、關稅條款 68、重新安裝費用條款 69、消防隊滅火費用條款 70、保險金額含稅金約定條款A 71、名稱變更條款 72、完全盜竊條款 73、委托加工擴展條款 74、碰撞條款 75、特別約定:本公司已購買的存放在國內非公司名下倉庫的貨物(即公司已拿到提貨單等單證,物權已轉移到本公司名下的貨物)。 免賠額 每次事故相對免賠額元; 2、機器損壞險 保單形式 保險公司標準保單條款及附加特殊擴展條款 被保險人 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 標的坐落地 詳見清單 保險期限 自2020年3月27日零時起至2023年3月26日二十四時止 保障范圍 在保險期限內,若被保險機器及附屬設備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構成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設計、制造或安裝錯誤、鑄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術人員操作錯誤、缺乏經驗、技術不善、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3、離心力引起的斷裂; 4、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感應電及其他電氣原因; 5、保單條款中“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6、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投保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險人所擁有或被保險人負責管理之全部機器設備和附屬系統及附件 費 率 ‰(待詢) 保險金額 RMB:150,000.00萬元 總 保 費 RMB : 元 注:總保費包括主險保費和所有擴展條款保費 賠償基礎 1) 局部損 失修補損壞機器之所有費用,包括拆除、重新安裝之費用、關稅及稅收,但不扣除折舊或攤銷。 2) 完全損失 賠償意外發生前之機器的真正重置價值(即不扣除折舊或攤 銷),包括正常運費,安裝費及關稅等費用。 擴展條款 1.罷工、暴亂及民眾騷亂擴展條款A 2.自動恢復保險金額條款 3.清理殘骸費用擴展條款 4.專業費用擴展條款 5.特別費用擴展條款 6.空運費擴展條款 7.鍋爐爆炸、倒塌保險擴展條款 8.場外維修及改動條款 9.緊急搶險條款 10.重置價值條款 11.索賠費用條款 12.預付賠款條款 13.電動馬達檢修條款(高于750KW并有兩電極的馬達以及 高于1000KW并多于四電極的馬達) 14.進料、燃料和易耗品條款 15.清理排放管道條款 16.傳送帶、鏈條擴展條款 17.水箱、水管爆裂擴展條款 18.場外維修及改造條款 19. 放棄代位追償擴展條款 20. 指定損失理算人條款(方正/根寧翰) 21、增加資產擴展條款(10%) 免賠額 每次事故相對免賠額元; 3、預約貨物運輸保險 <1>.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 1).被保險人: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預約保險合約有效期限:共三十六個月 3).營業性質: 4).保險標的: 5).適用條款:國內水路、陸路、航空貨物運輸保險綜合險條款 擴展條款 1、偷竊責任條款 2、預付賠款條款 3、指定損失理算人條款(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通過協商確定損失理算人,協商不成的指定根寧翰南京分公司或方正公估為理算人) 6).保險金額(預定):RMB330,000萬元 <2>.進出口預約貨物運輸保險 1)被保險人: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預約保險合約有效期限:共三十六個月 3).營業性質: 4).保險標的: 5).進出口地:日本、東南亞國家、美國、歐洲等 6)適用條款:倫敦保險協會貨物險條款(A) 擴展條款 1、戰爭險條款 2、罷工險條款 3、偷竊、提貨不著條款 4、混雜、沾污險條款 5、鉤損險條款 6、包裝破碎險條款 7、保費調整條款 8、預付賠款條款 7)保險金額(預定):RMB70,000萬元 3、保費結算方式 保費采取分次(四次/年)結算,起保后每季度末甲方以六個月 期限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本季度的保費,預約貨運險期終按實際出單保費調整。 附件:險種條款及其擴展條款措辭 財產保險一切險條款 一、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并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鑒定并確定價值后,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建筑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計算機資料及其制作、復制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一) 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二) 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冊、圖紙; (三) 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 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車輛。 二、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定義: 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災和爆炸。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五)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六)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七)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后果損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九)地震、海嘯引起損失和費用; (十)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十一)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十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十四)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五)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十六)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四、賠償處理 (一)如果發生本保單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 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 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 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二)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五)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六)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五、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 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 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 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六、總則 (一) 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 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無效。 (三) 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 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 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 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 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 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七) 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七、特別條款 特別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特別條款為準。(具體明細條款略) 機器損壞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機器及附屬設備,均可作為保險標的。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構成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設計、制造或安裝錯誤、鑄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術人員操作錯誤、缺乏經驗、技術不善、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三) 離心力引起的斷裂; (四) 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感應電及其他電氣原因; (五)除本條款中“責任免除”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保險機器及其附屬設備在本保險開始前已經存在的缺點或缺陷; (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五)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機器設備運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損、氧化、腐蝕、銹蝕、孔蝕、鍋垢等物理性變化或化學反應; (七)由于公共設施部門的限制性供應及故意行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電、停氣、停水; (八)火災、爆炸; (九)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十)雷擊、颶風、臺風、龍卷風、暴風、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災害; (十一)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機物體墜落; (十二)機動車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事故發生后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或費用; (二)各種傳送帶、纜繩、金屬線、鏈條、輪胎、可調換或替代的鉆頭、鉆桿、刀具、印刷滾筒、套筒、活動管道、玻璃、磁、陶及鋼篩、網篩、毛氈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潤滑油、燃料、催化劑等) 及其他各種易損、易耗品; (三)根據法律或契約應由供貨方、制造人、安裝人或修理人負責的損失或費用; (四)保險機器設備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五) 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七條 本保險合同承保的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應為該機器設備的重置價值,即重新換置同一廠牌或相類似的型號、規格、性能的新機器設備的價格,包括出廠價格、運保費、稅款、可能支付的關稅以及安裝費用等。 第八條 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六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二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保險標的占用與使用性質、保險標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二)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標的,該實物應具有保險標的出險前同等的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 (三)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復受損標的。 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保險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部分損失以將被保險機器設備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金額為準,如殘值折歸被保險人,則按雙方協商確定的價值,在上述費用金額中扣除; (二)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保險機器設備損失前的實際價值為準,如殘值折歸被保險人,則按雙方協商確定的價值,在上述費用金額中扣除; (三)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生損失,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設備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四)發生保險事故時,若受損保險標的的分項或總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時,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保險人則按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金額與對應的重置價值的比例負責賠償。如保險機器多于一項時,每一項將按照本保險合同規定的分項保險金額單獨計算比例賠償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被施救保險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為限。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重置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八條 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后的金額。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險合同依據前款規定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釋義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 (一)火災 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3、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因此,僅有燃燒現象并不等于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站污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同于火災責任。 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于火災責任。 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孤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于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并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并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并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關于鍋爐、壓力容器爆炸的定義是:鍋爐或區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 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如火藥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各種化學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體本身的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的損失,不屬于爆炸責任。 (三)雷擊 雷擊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雷電為積雨云中、云間或云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與感應雷擊兩種。 1、直接雷擊:由于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 2、感應雷擊:由于雷擊產生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災,導致電器本身的損毀,或因雷電的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的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 (四)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規律性的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爆裂不屬于洪水責任。 (六)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 (七)龍卷風:指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從強烈對流的積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塊或冰球,直徑大于5毫米,核心堅硬的固體降水。 (九)臺風、颶風:臺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颶風是一種與臺風性質相同、但出現的位置區域不同的熱帶氣旋,臺風出現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塵暴:指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很混濁,水平能見度小于1公里的天氣現象。 (十一)暴雪:指連續12小時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現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凍期時冰塊飄浮遇阻,堆積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劇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災。 陸上有些地區,如山谷風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形狀,越結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體毀壞,也屬冰凌責任。 (十三)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的巖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巖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崩潰下塌,以及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處突然崩塌滾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對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筑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屬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導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縫、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十八)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十)重大過失行為: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行為。 (二十一)恐怖活動:指任何人以某一組織的名義或參與某一組織使用武力或暴力對任何政府進行恐嚇或施加影響而采取的行動。 (二十二)地震:地殼發生的震動。 (二十三)海嘯:海嘯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發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為、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破壞、征用、罰沒保險標的的行為。 (二十五)簡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尼龍布、玻璃鋼瓦等材料為頂或墻體的建筑;(2)頂部封閉,但直立面非封閉部分的面積與直立面總面積的比例超過10%的建筑;(3)屋頂與所有墻體之間的最大距離超過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沒有外部熱源直接作用的情況下,由于其內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輻射等)、化學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發酵、細菌腐敗等)而發熱,熱量積聚導致升溫,當可燃物達到一定溫度時,未與明火直接接觸而發生燃燒的現象。 (二十七)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凍裂和意外爆裂兩種情況。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損或嚴寒結冰造成的。 (二十八)錯誤:指應該按規定做好的事情而沒有做好; (二十九)缺陷:指材料、設備的質量、工藝未達到國家或行業協會規定的標準。 (三十)離心力:是指向心力的反作用力,也稱“慣性離心力”; (三十一)超負荷:指因電流超過額定數值,電器負荷電流過高,致使電器設備超過額定容量或額定功率。 (三十二)電弧:指導體與導體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 (三十三)感應電:指通電導體周圍造成的磁場使其它導體產生的帶電現象。 機器設備損壞保險擴展條款(具體明細條款略) 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書 甲方: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乙方: 為使甲方具有保險利益的貨物在國內運輸過程中,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能及時得到經濟補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對甲方國內運輸貨物采用預約方式予以承保,同時雙方訂立以下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保險標的 在協議期限內,凡屬于保險條款列明保險標的的范圍,由甲方生產銷售的運出、運進的商品、原材料等均屬于預約保險范圍,甲方不能隨意選擇投保。 二、適用條款和承保險種 此協議所適用的保險條款為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按運輸方式和貨物種類不同分別適用: 《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附后) 附加險:《附加盜搶、搶劫保險條款》 《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附后) 承保險種:綜合險 《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附后) 承保險種:綜合險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附后) 承保險種:綜合險 三、承保方式 甲方國內所有銷售和購進貨物,均屬保險對象。每張保險單以調撥單或運單確定的發票金額為保險金額,以全年的國內銷售和購進發票價值總額為總保險金額。甲方須每月末向乙方提供該該月投保清單。保險人可保留查詢被保險人發運貨物原始記錄的權利。 四、協議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五、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甲方本年度計劃國內銷售金額和購進貨物金額總額 六、保險費 本協議項下甲方支付給乙方的總保費為人民幣(大寫): 七、安全運輸 甲方必須謹慎選擇承運人和運輸工具,運輸的貨物和承運的工具必須符合國家或其主管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如果甲、乙雙方已事先就承運人、運輸工具、運輸包裝等約定具體標準,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方不得隨意降低標準;乙方將不定期地對甲方的運輸貨物和承運工具進行安全檢查,提供防災防損方案,甲方應予以積極協作。 如甲方有固定的或相對固定的承運人,雙方簽訂本協議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承運人的資質證明文件,運輸工具資料以及與其簽訂的運輸契約,以便乙方選擇恰當的承保方案。 八、雙方義務 甲方保證將其生產、銷售、運出、運進的商品、原材料等貨物全部向乙方辦理投保。 甲方一旦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立即通知乙方或出險地乙方的代理機構,并立即采取積極有效的施救、保護、整理措施,以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進一步擴大。甲方還應協助乙方做好現場查勘、殘貨清理等工作,并向乙方及時提供相關的單證。乙方自接受報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甲方所需索賠資料清單。在收到所在必須、有效、真實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后,盡快繕制賠案,并在損失金額確定、雙方達成一致后6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若賠款金額一時難以最終確定,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我公司可在雙方初步確認的估損金額范圍內預付一定數量的賠款,3個工作日預付賠款的最高數額為估損金額的50%,以便幫助貴司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 如甲方違反第七條安全運輸的規定,乙方有權解除本保險協議或拒絕承擔部分或全部經濟賠償責任。 甲方須選擇或要求客戶選擇適合于安全運輸的船舶或其它運輸工具,對超過15年船齡的運輸船舶,乙方可以視情況選擇是否承保,如承保須另加收老船加費,費率另行協商,并在協議中列明。如甲方違反本條規定,乙方對此次運輸發生事故可以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如未按雙方約定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出險后乙方有權拒賠,或按實收保費與應收保費之比例賠償。 九、特別約定 下列情況甲方必須事先書面通知乙方,經乙方逐筆出保險單后,保險合同方可生效。 單票保單保險金額超過叁仟萬元。 十、中止條款 甲乙雙方在協議期限內一方因故終止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 十一、爭議處理 因本保險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保險協議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二、其它事項 本協議規定的內容與適用條款內容相抵觸之處,以協議內容為準。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留存。 進出口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書 甲方: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乙方: 為使甲方具有保險利益的進出口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能及時得到經濟補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對甲方進出口貨物采用預約方式予以承保,同時雙方訂立以下進出口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保險標的 甲方凡需在國際貿易中自行辦理保險的貨物,不論以何種運輸方式運輸,均屬本預約保險協議可承保范圍。貨物的包裝應符  合安全運輸的要求。 甲方保證將其需辦理保險的全部進出口貨物向乙方辦理投保,否則,乙方對甲方在貨物出運后向其投保的貨損,乙方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適用條款及承保險種 適用條款:倫敦保險協會貨物險條款(A) 承保    一切險 附加擴展條款 1、戰爭險條款 2罷工險條款 3、偷竊、提貨不著條款 4、混雜、沾污險條款 5、鉤損險條款 6、包裝破碎險條款 7、保費調整條款 8、預付賠款條款 三、責任起訖 出口貨物從 倉  至  倉 。 進口貨物從 倉  至  倉 。 四、運輸工具 甲方須選擇或要求客戶選擇適合于安全運輸的船舶(參照2001年1月1日英國協會船級條款)或經乙方認可的其它運輸工具,對超過15年(或20年)船齡的運輸船舶,乙方將另加收老船加費。乙方不接受25年船齡以上的承運船舶。 五、承保方式 保險金額為:甲方本年度計劃涉外銷售金額和涉外購進貨物金額總額。 每一保單出口貨物的保額,按發票金額的110%或信用證要求確定,一般最高不超過發票金額的130%,如單筆貨物的保險金額超過發票金額的110%,甲方應在啟運前通知乙方,經乙方書面同意后本合同方有效。 每一保單進口貨物的保額 到岸價(CIF)加成10%確定。 本協議每一風險單位最高保險金額:人民幣3000萬元。 在特殊時期特殊狀況下,乙方如對某些國家或地區的戰爭險、罷工險費率按勞合社戰爭險管理委員會或xx保險總公司的變更通知進行調整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六、出運通知及投保手續 為充分保障甲方的經濟利益,甲方應于貨物起運前盡早向乙方申報投保,填具《進出口貨運險業務投保單》。進口貨物當單筆保單金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時,甲方須在貨物起運前十天書面向乙方申報合同號和估計保險金額,并在貨物起運后15個工作日內申報所有投保信息,并就乙方的提問提供真實的情況,以便乙方及時安排分保和簽發保單。乙方僅按甲方申報的出運投保數據承擔保險責任。 當單筆保單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時,甲方必須于貨物啟運后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經乙方逐筆確認后,保險合同方可生效。 七、保險費 本協議項下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總保險費為人民幣(或美元)      。 經雙方協商,甲方應于本協議簽訂后壹個月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保險費。 甲方如未按上述約定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出險后乙方有權拒賠,或按實收保費與應收保費之比例賠償。 八、損失與索賠 被保險貨物如發生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保單上指定的代理人進行現場查勘;根據法律法規等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的,甲方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責任方提出書面索賠。對受損貨物,甲方負有及時施救的義務。 甲方就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貨損向乙方提出賠償時,應提供如下單證:保險單、發票、提單、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有關照片、索賠清單、向責任方索賠的書面單證及保險合同或條款規定的其它單證。 乙方應按本協議及保險條款規定及時賠償。 九、特別約定 對裸裝、廢舊貨、甲板貨、易燃、易爆、易碎品、動植物、油品、農產品、散裝貨等特殊或大宗高風險貨物,以及通知非正常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承保條件、保險費率等雙方另行特別商議。 十、爭議處理 因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保險條款規定的法律及慣例。 十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24時止。如一方因故終止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解約。 十二、其它事項 本協議規定的內容與適用條款內容相抵觸之處,以協議內容為準。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留存。 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協會貨物險條款(A) 承保范圍 1本風險條款保險承保除下列4、5、6、7各條規定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風險所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 共同海損條款 2本保險承保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其理算或確定應根據運輸契約和(或)有關法律和慣例辦理。該項共同海損和救助的費用的產生,應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條或本保險其他條款規定的不保責任除外。 船舶互撞責任條款 3本保險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根據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規定,由被保險人應負的比例責任,視作本保險單項下應予補償的損失。如果船東根據上述條款提出任何索賠要求,被保險人同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自負為被保險人就此項索賠進行辯護。 除外責任 一般責任條款 4本保險在任何情況下不負賠償的責任: 4.1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4.2保險標的自然滲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損耗,或自然磨損; 4.3由于保險標的包裝或準備不足或不當造成的損失或費用(本條所稱的“包裝”,包括用集裝箱或海運集裝箱裝載的,但該項裝載以本保險開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為限); 4.4由于保險標的本質缺隱或特性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4.5直接由延遲引起的損失或費用,即使延遲是由承保風險所引起(上述第2條可以賠付的費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經理人、租船人或經營人破產或不履行債務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變和(或)聚變或其他類似反應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質的戰爭武器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不適航和不適宜除外責任條款 5.本保險在任何情況下不負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1船舶或駁船不適航; 船舶、運輸工具、集裝箱或大型海運箱不適宜安全運載保險標的。如果保險標的在裝載時,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知道這種不適航和不適當的情況。 5.2保險人放棄船舶必須適航和適宜將保險標的運往目的地的默示擔保,除非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知道這種不適或不適宜的情況。 戰爭除外責任條款 6本保險在任何情況下不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6.1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交戰國或針對交戰國的任何敵對行為; 6.2捕獲、拘留、禁制、扣押(海盜行為除外)以及這種行動的后果或這方面的企圖; 6.3遺棄的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遺棄的戰爭武器。 罷工除外責任條款 7本保險在任何情況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7.1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參與工潮、暴動或民變人員; 7.2罷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動或民變; 7.3任何恐怖主義者或者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動。 期限 運輸條款 88.1本保險責任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起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直至運到下述地點時終止: 81.1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或其他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 8.1.2在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的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倉庫或存儲處所,由被保險人選擇用作: 8.1.2.1在正常運輸過程之外儲存貨物,或 8.1.2.2分配或分派貨物, 或者 8.1.3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止。 以上各款以先發生者為準。 8.2如貨物在本保險責任終止前于最后卸載港卸離海輪,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規定終止,但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8.3在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任何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運以及船東或租船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仍需按照上述有關保險終止期限和下述第9條的規定辦理)。 運輸契約終止條款 9如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情況,致使運輸契約在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的港口或處所終止,或者運輸在按上述第8條規定發貨前終止,本保險亦應終止,除非被保險人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提出續保要求,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繼續有效。 9.1直至貨物在該港口或處所出售和交貨,或,除非有特別的約定,在被保險貨物抵達該港口或處所后,滿60天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或 9.2如果貨物在上述60天期限內(或任何約定的延長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8條的規定終止。 變更航程條款 10當本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變更目的地,應立即通知保險人,經另行商定保險費和條件,本保險仍然有效。 理賠 可保利益條款 1111.1在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獲得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 11.2被保險人有權按照上述11.1條的規定,對在本保險期限內發生的承保損失獲得賠償,即使損失發生在本保險契約之前。但在締約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損失發生,而保險人并不知曉者除外。 續運費條款 12由于本保險承保的隱險,致使保險運輸在非保險單載明的港口或處所終止,保險人應償付被保險人在卸貨、存倉和續運保險標的至保險單載明目的地適當而合理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第12條不適用于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并須按照上述4、5、6、7各條所載除外責任的規定辦理,還不包括由于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的過失、疏忽、破產或不履行債務而引起的費用。 13本保險不負推定全損,除非保險標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由于恢復、整理以及運送保險標的到保險目的地的費用超過其本身價值,并在保險標的被合理委付情況下,得按推定全損賠償。 增值條款 1414.1如果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單項下承保的貨物辦理任何增值保險,則貨物的約定價值應視為增至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加上所有承保該項損失的增值保險的總和。本保險的責任按照本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的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所有其它保險單所保金額的證件。 14.2當本保險承保增值保險時,則適用下述條款: 貨物的約定價值應視為等于原有的保險單項下的總保額和被保險人對該項損失投保所有增值保險額的總和,本保險應按其保險金額在保險總額中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所有其它保險單所保金額的證件。 保險受益 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 15承運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險的利益。 減少損失 被保險人義務條款 16當發生本保險承保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受雇人有義務: 16.1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這種損失,以及 16.2保證適當地保留和行使對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償的一切權利。 保險人除負責賠償承保責任內的任何損失外,還應償還被保險人為履行上述義務而產生的任何適當和合理的費用。 放棄條款 17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為施救、保護或恢復保險標的所采取的措施,不應視為放棄或接受委付的表示,或視為影響任何一方的權益。 防止延誤 合理處置條款 18本保險條件之一是被保險人應在任何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盡速合理地處置所發生的事情。 法律和慣例 英國法律和慣例條款 19本保險受英國法律和慣例管轄。 第七章投標文件的組成和格式 投標文件 標書編號:****** 項目名稱: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財產保險 投標人: 二0二0年 月 日 一、投標函格式 致: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保險招標文件,正式授權下述簽字人(姓名和職務)代表投標人(投標單位的名稱),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四份、電子文本一份。 1、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2、資格證明文件 3、開標一覽表 4、差異匯總表 5、公司償付能力情況的簡要說明 6、項目服務人員資歷及權限 7、服務承諾 8、賠案時效承諾 9、投標人財產險理賠授權相關文件 據此函,簽字人茲宣布同意如下: (1)我們已詳細審核全部招標文件及其有效補充文件,我們知道必須放棄提出含糊不清或誤解的問題的權利。 (2)我們同意從規定的開標日期起遵循本投標文件,并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均具有約束力。 (3)同意向貴方提供貴方可能另外要求的與投標有關的任何證據或資料。 (4)本次招標一旦我方中標,我們將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嚴格按照《合同法》、《保險法》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否則我們承擔相應的責任和接受處罰。 (5)與本投標有關的正式通訊地址為: 地址: 郵編: 電話: 郵箱: 投標單位授權代表姓名(簽字): 投標單位全稱(加蓋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樣本,該授權委托書原件或影印件彩色打印于標書之外連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單獨提供) 本授權委托書聲明:(投標人名稱)的(分公司負責人姓名、職務)代表本單位授權(被授權人的姓名、職務)為本單位的合法代理人,就參加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保險項目的投標、簽訂合同,以及合同的執行、完成和糾紛處理,以本公司名義處理一切與之有關的事務。 本授權書于年月日簽字生效,特此聲明。 分公司負責人簽字蓋章: 職務: 單位名稱(公章): 地址: 代理人(被授權人)簽字蓋章: 職務: 單位名稱: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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