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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熱值考核: 以需方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合同期加權)平均結果為依據以質論價,具體按如下條款執行: (1)入廠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500千卡/千克時,按供應商所報單價以質計價; (2)入廠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在(4500—4100)千卡/千克(含4100千卡/千克)時,以4500千卡/千克對應單價為基礎,熱值每降低100千卡/千克時,燃煤單價遞減0.0006元/千卡.噸; (3))入廠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在41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含3800千卡/千克)時,熱值每降低100千卡/千克時,燃煤單價遞減0.001元/千卡.噸;低于3800千卡/千克雙方協商。 2.硫份考核:供方供應的煤炭(本合同數量)需控制干燥基全硫St,d≤0.60%,若干燥基全硫St,d>0.60% 時,每升高0.01%按0.5元/噸扣款;若干燥基全硫St,d>1.0% 時,每升高0.01%按1元/噸扣款;若干燥基全硫St,d>1.5%時,每升高0.01%按1.5元/噸扣款;分段累計扣款。 3.供方供應的煤炭(本合同數量)需控制干燥無灰基揮發份Vdaf≥30%,若干燥無灰基揮發份Vdaf<30%,每降低1%按2元/噸扣款;若干燥無灰基揮發份Vdaf<26%,每降低1%按4元/噸扣款;分段累計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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