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日期: | 2020.09.05 |
|---|---|
| 地 區: | 南昌市 |
| 內 容: | G***付家嘴大橋危橋重建工程施工監理內容公開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G***付家嘴大橋危橋重建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已由***公路管理局洪路養字[****]**號文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公路管理局G***付家嘴大橋危橋重建工程項目管理處,建設資金來源為上級補助及*公路局自籌相結合,項目出資比例為 |
| 關鍵詞: | 監理 |
G105付家嘴大橋危橋重建工程施工監理內容公開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G105付家嘴大橋危橋重建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已由南昌市公路管理局洪路養字[2020]99號文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南昌市公路管理局G105付家嘴大橋危橋重建工程項目管理處,建設資金來源為上級補助及市公路局自籌相結合,項目出資比例為100%,招標人為南昌市公路管理局G105付家嘴大橋危橋重建工程項目管理處。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建設地點:位于南昌市南昌縣境內G105京澳線K1751+432處。
2.2建設規模:付家嘴老橋為雙幅橋,兩幅橋面布置均為0.5m防撞墻+7.0m行車道+0.5m防撞墻,其中左幅老橋建成于 1957年,上部構造為8.5+5×22.2+8.5米變截面帶掛孔雙懸臂鋼筋砼梁,下部構造為實體雙柱墩加砼承臺,打入樁群樁基礎;右幅老橋建成于2001年,上部構造為10+5×22.2+10米鋼筋砼簡支T梁,下部構造為雙柱式墩臺接樁基礎。危橋重建方案為:拆除左幅橋梁及右幅橋梁上部結構,重建左幅橋梁,維修加固利用右幅橋梁下部結構,重建上部結構。改造后橋梁全長136.5m。
2.3計劃工期:總工期39個月,其中施工階段15個月,交工與缺陷責任期24個月;
2.4招標范圍:G105付家嘴大橋危橋重建工程項目全過程中的所有監理服務工作;
2.5標段劃分:J1 標段;
2.6質量要求:符合國家質量檢驗與評定合格質量等級;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乙級或以上監理資質,且同時具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綜合丙級或以上試驗檢測資質(試驗檢測機構名稱應與投標人名稱一致;或試驗檢測機構為投標人出資管理并且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可視為投標人具備試驗檢測資質,必須提供驗資報告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證明投標人與試驗檢測機構的關系)。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工程師或以上職稱(公路與橋梁或交通工程專業),并在人員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監理能力。
投標人應進入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資質企業名錄,且投標人名稱和資質與該名錄中的相應企業名稱和資質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3每個投標人最多可對1個標段投標。
3.4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
3.5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法律法規或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情形。
附錄4資格審查條件(總監理工程師最低要求)
| 人員 |
數量 |
資格要求 |
在崗要求 |
| 總監理工程師 |
1 |
應同時具備: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工程師或以上(公路與橋梁或交通工程專業)職稱,從事監理工作8年以上。 |
無在崗項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項目上任職,或雖在其他項目上任職但本項目中標后能夠從該項目撤離) |
| 人員 |
數量 |
資質要求 |
| 專業監理工程師 |
1 |
應同時具備:從事相應專業工作6年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行業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資格,工程師或以上(公路與橋梁或交通工程專業)職稱。 |
| 監理員 |
1 |
具有交通建設監理協會頒發監理業務培訓證。 |
| 儀器、設備與設施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 一、試驗測量儀器 |
|||
| 萬能材料試驗機(1000KN) |
臺 |
1 |
|
| 洛杉磯磨耗試驗機 |
臺 |
1 |
|
| 瀝青混合料綜合性能試驗系統 |
臺 |
1 |
|
| 輪碾成型機 |
臺 |
1 |
|
| 車轍試驗機 |
臺 |
1 |
|
| 加速磨光試驗機 |
臺 |
1 |
|
| 馬歇爾擊實儀(大型標準) |
臺 |
1 |
|
| 馬歇爾穩定度儀(大型標準) |
臺 |
1 |
|
| 恒溫靜水天平 |
臺 |
1 |
|
| 平整度儀(3米直尺) |
根 |
1 |
|
| 擺式摩擦系數測定儀 |
臺 |
1 |
|
| 彎沉儀 |
臺 |
1 |
|
| 恒溫恒濕養護室 |
m2 |
10 |
|
| 全站儀 |
臺 |
1 |
|
| 水準儀 |
臺 |
1 |
|
| 二、辦公設施 |
|||
| 臺式機 |
臺 |
3 |
|
| A4激光打印機 |
臺 |
1 |
|
| 彩色掃描儀 |
臺 |
1 |
|
| 數碼相機(800萬像素以上) |
臺 |
1 |
|
| 數碼攝像機 |
臺 |
1 |
|
| 傳真機 |
臺 |
1 |
|
| 三、交通設施 |
|||
| 工作用車 |
輛 |
1 |
|
| 項 目 |
要 求 |
投標人達到程度的簡述 (投標人填寫) |
| 財務能力 |
近三年流動比率不小于100% |
|
注:
1、本表后應附近三年(2017、2018、2019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復印件,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財務情況說明書。
| 條款號 |
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
|
| 1 |
評標方法 |
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依次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1)評標價低的投標人優先; (2)被江西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為較高信用等級的投標人優先; (3)技術得分較高的投標人優先。 (4)商務得分較高的投標人優先。 |
| 2.1.1 2.1.3 |
形式評審 與響應性 評審標準 |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標準: (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 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標段號、補遺書編號(如有)、監理服務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及安全目標; b.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與申請資格預審時比較,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且其投標未影響招標公正性: a.投標人應提供相關部門的合法批件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等證件的副本變更記錄復印件; b.投標人仍然滿足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資格預審條件最低要求(資質、業績、人員、信譽、財務等); c.與所投標段的其他投標人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單位負責人*** (4)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了投標保證金; a.投標保證金金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且投標保證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標有效期; b.若投標保證金采用現金提交,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入招標人指定賬戶: c.若投標保證金采用銀行保函形式提交,銀行保函的格式、開具保函的銀行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向招標人提交了銀行保函原件。 (5)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投標文件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且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均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未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制版簽名代替。 (6)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投標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上簽名,未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制版簽名代替。 (7)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8)投標文件中未出現有關投標報價的內容。 (9)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10)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11)權利義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a.投標人應接受招標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 b.投標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責任范圍,或減少投標人義務; c.投標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辦法; d.投標人對合同糾紛、事故處理辦法未提出異議; e.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無欺詐行為; f.投標人未對合同條款有重要保留。
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審標準: (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內容齊全完整: 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標段號、補遺書編號(如有)、投標價(包括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b.已標價報價清單說明文字與招標文件規定一致,未進行實質性修改和刪減; c.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投標報價未超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如有)。 (4)投標報價的大寫金額能夠確定具體數值。 (5)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
| *** | 資格評審標準 |
(1)投標人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監理資質證書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2)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投標人的信譽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投標人的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在崗情況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5)投標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6)投標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或第1.4.4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
| 2.2.1 |
分值構成 (總分100分) |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分分值構成: 技術建議書:30分 主要人員:30分 業績:20分 履約信譽:10分 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分分值構成: 評標價: 10 分 |
| 2.2.2 |
評標基準價 計算方法 |
評標基準價的計算: 在開標現場,招標人將當場計算并宣布評標基準價。 (1)評標價的確定: 評標價=投標函文字報價 (2)評標價平均值的計算 按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選取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則選取相應數量),對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的評標價作算術平均,將該平均值作為評標價平均值; (3)評標基準價的確定: 將評標價平均值直接作為評標基準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對招標人計算的評標基準價進行復核,存在計算錯誤的應予以修正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除此之外評標基準價在整個評標期間保持不變,不隨任何因素發生變化。 |
| 2.2.3 |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標人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數 |
續上表
| 評分因素與權重分值 |
評分標準 |
||||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 |
評分因素權重分值 |
各評分因素細分項 |
分值 |
|
| 2.2.4 (1) |
技術建議書 |
30 分 |
施工期準備階段監理方法、流程和措施 |
2 分 |
施工期準備階段的監理方法、流程和措施監理方法好、流程清晰、措施好的得 1.8~2.0 分;較好的得 1.5~1.7 分;一般的得 1.2~1.4 分。 |
|
|
|
|
施工期監理方法、流程和措施 |
8 分 |
①費用控制監理方法好、流程清晰、措施得力得 0.9~1.0 分,方法較好、流程較清晰、措施較好得 0.7~0.8 分,方法、流程和措施均一般得 0.6 分。 ②質量控制監理方法好、流程清晰、措施得力得 0.9~1.0 分,方法較好、流程較清晰、措施較好得 0.7~0.8 分,方法、流程和措施均一般得 0.6 分。 ③進度控制監理方法好、流程清晰、措施得力得 0.9~1.0 分,方法較好、流程較清晰、措施較好得 0.7~0.8 分,方法、流程和措施均一般得 0.6 分。 ④安全控制監理方法好、流程清晰、措施得力得 0.9~1.0 分,方法較好、流程較清晰、措施較好得 0.7~0.8 分,方法、流程和措施均一般得 0.6 分。 ⑤環保控制監理方法好、流程清晰、措施得力得 0.9~1.0 分,方法較好、流程較清晰、措施較好得 0.7~0.8 分,方法、流程和措施均一般得 0.6 分。 ⑥合同管理方法好、流程清晰、措施得力得0.9~1.0 分,方法較好、流程較清晰、措施較好得 0.7~0.8 分,方法、流程和措施均一般得 0.6 分。 ⑦信息管理方法好、流程清晰、措施得力得0.9~1.0 分,方法較好、流程較清晰、措施較好得 0.7~0.8 分,方法、流程和措施均一般得 0.6 分。 ⑧組織協調方法好、流程清晰、措施得力得0.9~1.0 分,方法較好、流程較清晰、措施較好得 0.7~0.8 分,方法、流程和措施均一般得 0.6 分。 |
續上表
| 評分因素與權重分值 |
評分標準 |
||||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 |
評分因素權重分值 |
各評分因素細分項 |
分值 |
|
|
2.2.4 (1) |
技術建議書 |
30 分 |
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監理方法、流程和措施 |
2 分 |
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監理方法、流程和措施的監理方法、流程和措施好的得1.8~2.0 分;較好的得1.5~1.7 分;一般的得 1.2~1.4 分。 |
| 監理人對現場監理機構的領導和保證措施 |
2 分 |
監理人對現場監理機構的領導和保證措施好的得1.8~2.0 分;較好的得1.5~1.7 分;一般的得1.2~1.4 分。 |
|||
| 監理工作管理制度 |
2 分 |
監理工作管理制度合理可行的得1.8~2.0 分;較好的得 1.5~1.7 分;一般的,得1.2~1.4 分。 |
|||
| 監理大綱 (或監理方案)和措施 |
8 分 |
監理大綱(或監理方案)和措施合理可行的得7~8 分;較好的得得6~7 分;一般的得5~6 分。 |
|||
| 本工程監理工作的重點與難點分析 |
3 分 |
對本工程重點、難點分析重點把握準確,難點分析 透徹,得2.7~3.0 分;重點把握較準確,難點分析較透徹,得2.2~2.6 分;重點把握一般,難點分析一般,得1.8~2.1 分。 |
|||
| 對本工程的建議 |
3 分 |
對本工程監理工作提出具有實效的建議,對克服工程施工難點、降低造價、利于環保及安全管理、合理有效的民工工資管理等方面有闡述的建議好的,得2.7~3.0 分;建議較好的,得2.2~2.6 分;建議一般但基本可行的,得1.8~2.1 分。 |
|||
續上表
| 評分因素與權重分值 |
評分標準 |
||||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 |
評分因素權重分值 |
各評分因素細分項 |
分值 |
|
| 2.2.4(2) |
主要人員 |
30分 |
總監理工程師 任職資格與業績 |
15分 |
①滿足“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4”資格審查條件,得10分。 ②具有交通部頒發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乙級或甲級)加3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③具有高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公路橋梁或交通工程專業),加2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
| 其他主要監理人員 任職資格與業績 |
15分 |
①滿足“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5”資格審查條件,得10分。 ②擬投入人員具有試驗檢測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加3分,最多加3分。 ③擬投入人員具有工程師或以上職稱(公路橋梁或交通工程專業),加2分,最多加2分。
|
|||
續上表
| 評分因素與權重分值 |
評分標準 |
||||||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 |
評分因素權重分值 |
各評分因素 細分項 |
分值 |
|||
| 2.2.4(3) |
評標價 |
10分 |
評標價得分計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 F—評標價所占的權重分值(10分)。 若評標價高于評標基準價,則E1=0.2; 若評標價低于評標基準價,則E2=0.1。 ?偏差率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第2.2.3條款號。 |
||||
| 2.2.4(4) |
其他因素 |
業績 |
20分 |
滿足“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 2”資格審查條件,得14 分。 投標人2015年1月1日-2020年7月31日(含在建項目)內承擔過大橋橋梁工程施工監理,每增加1個業績,得3分,最多得6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中標通知書和合同書) |
|||
| 履約信譽 |
10 |
信譽、信用 基本情況 |
6分 |
①2019年江西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公路工程企業信用評價查詢結果A或以上得3分,其中評為B級的得2分,C級的得1分,未參與江西省信用評價的按B級來計算。(以江西省有關文件或網站截圖為準)未提供不得分。 ②2017、2018以及2019年份江西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公路工程企業信用評價查詢結果均為A或以上加3分,未提供不得分。 |
|||
| 試驗檢測驗證(或對比試驗)能力 |
4分 |
2015~2020年獲得江西省級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省級或以上質監部門)試驗檢測能力驗證(或對比試驗)評定為:“滿意”每項加2分,最多加4分,未提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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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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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評標委員會根據綜合評分將投標人由高至低進行排序,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若特殊情況不足3人時,按實際可推薦數量推薦中標候選人。 |
||||||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規定的優先次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2.評審標準
2.1初步評審標準
2.1.1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資格預審文件第三章“資格審查辦法”詳細審查標準。(適用于已進行資格預審的)。
2.1.3 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2.2.1 分值構成
(1)技術建議書: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評分因素: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 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 評分標準
(1)技術建議書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程序
3.1 第一個信封初步評審
3.1.1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第 3.5.1項至第3.5.5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
3.1.1 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1項、第2.1.3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當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2項規定的標準對其更新資料進行評審。(適用于已進行資格預審的)
3.2 第一個信封詳細評審
3.2.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
(1)按本章第2.2.4項(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技術建議書部分計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項(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主要人員部分計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項(4)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其他部分計算出得分D。
3.2.2 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A+B+D。
3.3 第二個信封開標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結束后,招標人將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5.1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3.4 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
3.4.1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1項、第2.1.3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4.2 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當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于合價時,以單價計算為準,如果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位置差錯,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同時對單價予以修正;
(4)當各子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總價時,應以各子目合價累計數為準,修正總價。
3.4.3 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若超過最高投標限價(如有),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4.4 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僅作為簽訂合同的一個依據,不參與評標價得分的計算。
3.5 第二個信封詳細評審
3.5.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4項(3)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評標價計算出得分C。評標價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標人綜合得分=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C 。
3.5.3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6 投標文件相關信息的核查
3.6.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查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6.2 評標委員會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b.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d.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e.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b.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業績;
d.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3.7 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
3.7.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7.2 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的修正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7.3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或說明,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委托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3.8 不得否決投標的情形
投標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3項所列情形的,均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應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4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3.9 評標結果
3.9.1 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3.9.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 ,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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