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瀘州川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化學品(鹽酸、硫酸,液堿)比選采購公告
一、報價人條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報價企業需提供①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②銀行開戶許可證; ③《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證明》、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如報價人不具備,必須提供合作運輸企業相關資質)。④法人授權委托書。所有提供的資質證明文件需加蓋企業鮮章。
2.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只能有一家參與報價;母公司、全資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參與報價;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間接持股不低于30%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只能有一家參與報價;具有投資參股關系的關聯企業,相互任職(相互任職的職務包括董事長、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職務)或工作的,只能有一家參與報價。
3. 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力和良好的履約能力,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商業信譽。沒有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近三年企業無法律糾紛等記錄。
4. 本次比選不接受聯合體報價。報價人必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標的物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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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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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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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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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堿(氫氧化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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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OH≥30% 離子膜型,一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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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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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鹽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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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總酸值≥31%,一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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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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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 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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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so4濃度98%,一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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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3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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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價要求及相關說明
1、報價為一票制到廠含稅價格(稅率13%),價格含運雜費等費用。
2、參加報價的報價人在提交報價單的同時需交納比選保證金1萬元,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提交轉賬憑證)。中選人的比選保證金,將在與中選人簽定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報價有效期內,中選人自接到中選通知之日后,中選人放棄中選項目、無正當理由在5個工作日不與比選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比選人提出附加條件、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比選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比選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比選保證金數額的,中選人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比選保證金繳納信息見附件2。
3.未中選報價人的比選保證金在報價截止日期之后1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4、報價人提供近2年完成的與本比選項目內容相同/相近業績及目前正在執行合同情況(包括完成情況和出現的重要質量問題及改進措施),制成業績表,并提供證明人聯系單位和聯系方式***
5、報價人應注明采購物資的規格型號、生產廠家,以及質量標準。
6. 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限180天(暫定)。
7. 其它未盡事項按買賣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執行(合同樣本見附件3)。
四、報價格式(見附件1)
五、評比辦法
1.本比選成立評審小組,由技術類專家3人、經濟類專家2人組成。評審工作由評審小組負責。
2. 對證明具備報價資格的原始文件的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證明、業績資料、經營資質)、授權委托書等進行評估。
3. 報價人文件澄清,在必要時,為有助于報價人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評審小組可以對報價人文件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進行書面澄清。報價人的澄清回復應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代表人簽字,澄清問題回復作為報價人文件的組成部分。
4.評審小組依據評審技術要求符合情況、報價高低,對報價人的比選文件,合理地評定,滿足質量條件的按報價由低至高統計排序。對質量要求及資質證明文件不滿足要求的均為不合格報價人。
5.本次比選采購物資可將液堿買賣合同、鹽酸和硫酸買賣合同分別授予報價最低的單位。如同一報價方報價均為最低,則簽訂包含三種化工品的買賣合同。
附件1: **************公司
化學品報價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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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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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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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和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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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數量(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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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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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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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子膜液堿(氫氧化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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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OH≥30% 離子膜型,一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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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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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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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鹽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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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總酸值≥31%,一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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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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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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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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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SO4濃度98%,一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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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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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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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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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幣種為人民幣,報價為到廠價、含13%增值稅;合同期限(180天)內價格不變;按需方實際需求數量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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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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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供貨,驗收合格后開具發票,分批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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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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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方需求時間供貨,交貨地點為需方化工品儲存罐管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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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保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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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提交報價文件正本一份,其中應含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證明》、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銀行開戶證明、承諾函、法定代表人授權書、資格聲明函、業績證明資料、資信證明(提供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信息”欄目反應的信息復印件),所有提供的資質證明文件均需加蓋鮮章,報價文件密封完整(且加蓋密封章);
2.送達地點:原件送達四川瀘州川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物資部(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江北鎮)要求必須用快遞送達,不接受報價人現場投送。報價截止時間: 2020年4月12日17時前。
6.報價人已準確了解報價所需信息,上述報價均為真實有效意愿表達。
報價人(單位名稱):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電話***
附件2:
比選保證金繳納信息
單位名稱:四川瀘州川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開 戶 行:工行四川瀘州江陽支行
收款帳號:2304 3431 1912 2102 403
報價時提供比選保證金銀行轉賬電子回單
附件3:合同樣本
化學品(**)買賣合同
買方: 四川瀘州川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賣方:xxxxx
合同簽訂地: 瀘州市江陽區江北鎮 擬定時間:2021年5月x日
合同編號:材料化工品21-xx
買方愿意購買賣方生產或經銷符合質量要求的化學品,并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賣方支付貨款。賣方愿意向買方出售其生產或經銷符合質量要求的化學品,并保證該化學品的質量符合合同要求。賣、買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于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達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義
1.1 本合同特指目前賣、買雙方簽訂的《化學品(**)買賣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則冠以該合同的具體名稱。
1.2 本合同中,任何當事人單稱“一方”,合稱“雙方”。
2. 合同標的
2.1 化學品概述
為實現本合同目的,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確認賣方欲出售給買方、買方欲向賣方購買的化學品符合本條所描述之條件:
2.1.1 化學品名稱為:合成鹽酸、離子膜液堿、濃硫酸。
2.1.2 生產廠商為:正式注冊、合法的生產單位(公司);經銷商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賣方自有或委托的運輸單位需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其許可運輸內容包含本合同化學品。
2.1.3 化學品的名稱、規格型號、質量標準、計量單位、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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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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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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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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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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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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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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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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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鹽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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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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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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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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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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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子膜液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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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OH≥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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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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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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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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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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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SO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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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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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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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同單價含13%增值稅,稅率根據國家公布的專用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并據此相應調整化學品單價;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前,國家調整增值稅稅率的,賣方按照調整后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1.4 為證明其出售的化學品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賣方應在出售給買方的所有化學品上標注該化學品經過出廠檢驗合格的標志或附有以標簽、文件等方式制作的化學品合格證,賣方承諾:該標志、合格證所稱的“合格”,即表示該化學品質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1.3條約定的質量標準。
2.1.5 如賣方化學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買方有權做退貨處理;如因供貨質量問題影響生產,買方有權向第三方購買,為此,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賠償買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導致買方重新購買同類化學品的差價。
2.2 化學品包裝: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化學品裝運載體為罐式貨車(以下簡稱罐車)。
2.3 化學品數量
本合同化學品數量以買方的實際需要為供貨標準,最終按照雙方實際發生的買賣數量結算。同時雙方明確:買方在合同有效期內總的購貨數量以買方生產需要為準,賣方根據買方需要分批供貨。
2.4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合同生效后,至2020年10月31日24點止。
3. 貨款支付
3.1 化學品單價構成
3.1.1 經雙方協商確認,賣方出售給買方的化學品單價按合同2.1.3條約定(單價已包含運費、增值稅,一票制)。
3.2 貨款的結算與支付
3.2.1 雙方應在賣方供貨后就收貨單、計量過磅單、退貨單等有效單據進行核對,核對一致后確定買方實際收到的貨物數量,按本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買方應支付賣方的總價款。
3.2.2 付款
雙方核對清楚并確定了當批次付款金額后,賣方向買方開具等額的增值稅發票,買方收到發票后28個工作日內付款。
3.3買方向賣方支付貨款采用承兌匯票/電子銀行轉賬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幣支付,雙方提供并確認帳戶如下:
賣 方 買 方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工行瀘州江陽支行
帳號: 賬號:2304343109122102320
稅號: 稅號:91510500767285734Q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四川瀘州川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賣方交付化學品時,運輸化學品的罐車須經國家相關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具有營運資質,罐車駕駛員、押運員具有從業資格。
4.1.2 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確認本合同約定之化學品的交付方式為賣方送貨至買方指定的地點。具體程序為:買方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向賣方發出送貨通知(電話、傳真、郵件),送貨通知應該記載明確買方需要的化學品型號、數量及送貨時間,賣方在接到買方的通知后應按通知的要求在買方指定的時間內按買方要求的質量標準和數量的化學品送到指定的地點,采取在買方地磅計量方式確定到貨數量。
4.1.3 賣方因送貨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自行承擔,同時賣方(或委托運輸方)具有化學品運輸的資格并將相關資質提供給買方備案。
4.1.4 在賣方將化學品送達至買方指定的地點之前,無論買方付款與否,該化學品的損毀、滅失等一切風險均由賣方承擔,在買方檢驗并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接收并卸貨完畢后,該風險始轉移給買方。
4.1.5賣方在買方規定地點交付化學品過程中,應遵守買方管理要求、符合安全規程要求;因賣方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失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買方損失,或因賣方原因影響買方正常生產的,買方有權對賣方進行考核,反之由買方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
4.2 交付地點
4.2.1 買方指定的交付地點為: 買方化學品儲罐卸貨管道管口前。
4.3 賣方向買方交付化學品時,應該由賣方或實際承運人向買方提供送貨的化學品清單并留存一份給買方保存。買方接收人員在送貨單上的簽字或買方在該送貨單上的蓋章行為,不作為完成交付行為,化學品卸貨過磅完畢視為賣方完成交付義務。
4.4 賣方應按照買方送貨通知指定的期限向買方履行交付義務,如賣方超出買方指定的交付期3日交付的,買方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包括買方因此造成的損失、以及臨時購買第三方化學品的差價。
5. 檢驗及計量
5.1 在賣方罐車到買方現場后,買方應首先進行車輛過磅計量(凈重量=重車重量-輕車重量),然后對賣方送貨的化學品名稱、數量、型號進行檢查、檢驗。買方按合同約定標準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后由買方人員安排卸貨,對于化學品質量規格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買方有權只簽收符合約定的部分,對不符合約定的化學品由賣方負責調換,因此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自行負責。
5.2 賣方保證向買方出售的化學品符合本合同第2.1.3條約定的質量標準,賣方確認出售給買方的化學品的質量保證期為 6個月,自該化學品標明的出廠日期開始計算。
5.3 因賣方化學品出現質量問題的,買方可暫扣尚未支付給賣方的貨款用以抵償其損失,或在賣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再行支付賣方。買方因本條所述原因暫扣賣方貨款的,不屬于逾期付款。
6. 退貨或拒收
6.1 因賣方化學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買方有權退貨并要求賣方退還貨款。
6.2 對于買方因賣方化學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而發生經濟損失的,賣方在退還貨款后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 違約責任
7.1 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之約定,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2 本合同針對違約方的具體違約行為在本違約責任中約定不明確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為所發生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承擔守約方因此向第三方購買發生的差價的賠償責任。對數量弄虛作假,每次考核1萬元,并對作假數量進行5倍賠償。對質量弄虛作假的,除賠償損失外,買方可單方終止合同。
7.3 對雙方都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8.履約保證金
8.1 雙方商定,賣方向買方繳納3萬元(人民幣大寫:叁萬圓)的履約保證金(可單獨向買方繳納或在賣方應收貨款中扣除),待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滿并且賣方無違約情況后退還賣方。
8.2 合同期內,因賣方供應能力不足導致買方從第三方購買化學品時,沒收賣方50%的履約保證金,同時終止貨款支付。剩余50%的履約保證金用于支付買方向第三方購買化學品所產生的差價,如該部分履約保證金不能彌補買方向第三方購買化學品期間所產生的差價,則從未支付的貨款中扣除。
8.3 賣方單方面終止合同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買方,在買方收到書面終止合同的通知后15天內,賣方應繼續向買方供應化學品,以便買方組織第三方化學品供應單位,同時全部沒收履約保證金。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 按《合同法》規定定義。
9.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該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3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盡其最大可能減少損失。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承擔損失責任,并且不得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嘗試恢復履行受影響的義務。
10. 通知
10.1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發出的通知或其他聯系應以中文書寫并可通過人工送遞或航空掛號郵寄(預付郵資)、公認的快遞服務或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
10.1.1 人工投遞的通知,視為人工投遞之日送達;
10.1.2 快遞送達的通知,視為服務機構發出后第4天送達;
10.1.3 傳真發送的通知,視為發送日后第一個工作日送達。
10.1.4 電話、電子郵件***
10.2 指定的通訊地址以合同開頭所標明的聯系地址為準,雙方更改通訊地址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未通知則視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聯系地址變更為由主張沒有收到對方的通知,對方發往原聯系地址***
10.3 在買方發出購貨通知后,最多不超過48小時,化學品應運送到現場。在發出送貨通知后超過72小時化學品還未送達買方所在地且將影響買方正常生產時,買方有權購買第三方單位的化學品,因此所產生的差價由賣方承擔。
11.安全事項
11.1 賣方須向買方提供以下資料
11.1.1 提供經國家相關部門核準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供買方備案。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到期換證的情況,必須重新提供新的有效證件。
11.1.2 供貨前,向買方提供貨物運輸單位的營運資質、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年檢合格資質,以及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從業資格證書及聯系信息。
11.1.3每次卸貨前,押運員和駕駛員主動向買方現場人員提供駕駛員和押運員從業資格證進行核對無誤后,方可安排卸貨。
11.2 運輸時應遵行的安全注意事項
11.2.1 運輸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11.2.2 車輛裝載有危險化學品時,不得在道路、城鎮(如況場鎮、丹林、江北鎮)等人員密集的地點無故停留,以免發生泄漏造成嚴重后果。
11.2.3 危險化學品啟運前24小時內,須向買方經辦人員通知(書面、電話或短信告知)貨物類型(名稱)、重量、預計啟運、到達時間,以便買方安排接卸。
11.3 化學品到廠后應遵循的安全注意事項及操作規定
11.3.1 運輸車輛到買方后,賣方應嚴格遵守買方生產管理規定,服從買方工作人員安排,車輛在廠區內按買方工作人員指定路線行駛,車輛停靠在規定地點取樣化驗和卸貨。
11.3.2 重車稱重前應將水箱中的水排盡,駕駛員、押車員下車后方可稱重。
11.3.3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根據所裝載的危化品種類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帽、防護服、防護眼鏡、靴子、圍裙、手套、防毒面具等),卸貨前正確穿戴防護用品后才能進行相關操作。
11.3.4 等待卸貨的車輛停放時與買方設備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影響人員操作設備,不影響人員安全通行或停靠在指定地點。
11.3.5 駕駛員及押運員只能操作供貨車輛側的設備和閥門,不得操作買方任何設備。與買方設備接口時,配合買方設備接口工作。
11.3.6 在卸貨前及卸貨過程中,押運員不得遠離車輛,保證化學品運輸車輛處于監控之下,駕駛員應保持車輛制動或采取措施防止車輛啟動(移動)。如發現卸貨設備、管道等存在安全隱患或異常時,有義務向買方在場工作人員及時提出,待采取有效措施或整改后方可卸貨。
11.3.7 卸貨完畢,經買方現場人員確認后,方可由駕駛員或押運員整理自帶卸貨管道。
11.3.8 空車過磅時,按規定線路行駛至過磅地點,過磅完畢,確認過磅數據無誤后出廠。
11.3.9 如未履行以上事項,發生事故時由賣方承擔責任。
12. 附則
12.1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對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過經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中文書面合同進行。
12.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一款單獨無效。
12.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簽署。
12.4 完整合同: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涉事項的全部合同,取代雙方之前就合同事項達成的所有口頭和書面的合同、諒解和聯系。各條款的標題僅為便于參閱而設,不具法律效力。
12.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權利是累積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否則,這些權利應被視為可以并行不悖。
13. 其他
13.1 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3.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為本合同之有效組成部分。
13.3 本合同的附件是構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依其規定對合同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13.4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4. 供應能力約定
14.1 買方應在開始化學品供應前3天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供貨事宜。同時買方應設立化學品存儲罐,以便賣方化學品罐車到達現場后順利卸車。
14.2 賣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應能夠保證買方生產使用的化學品用量,無論白天、夜間或節假日均有能力應安排送貨。
14.3 賣方具備連續供應能力,滿足買方化學品儲罐內化學品的存儲量要求,以備買方緊急所需。
14.4 賣方應向買方免費提供化學品的運輸、卸車、存儲、使用等安全方面的指導與培訓。
14.5 首次供貨時賣方應免費派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到現場指導并協助卸貨。
賣方: (蓋章) 買方: (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授權委托人
簽 名 : 簽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