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機關汽車維修保養采購項目(2年)
(采購項目編號: JYGS-G21008)
揭陽市國勝招標有限公司受廣東煙草揭陽市有限公司委托,就《市局機關汽車維修保養采購項目(2年)》進行公開招標,歡迎符合資格要求并能提供相關服務的供應商參加投標。
一、招標內容、數量及服務期:
|
序號
|
招標內容
|
數量
|
單位
|
服務期
|
|
1
|
市局機關汽車維修保養
|
1
|
項
|
兩年
(二十四個月)
|
二、采購預算:人民幣陸拾萬元整(¥600000.00元)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1、投標供應商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本次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投標供應商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符合相應的生產或經營范圍;
3、投標供應商應具備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證明(經營范圍:汽車維修一類或汽車維修二類);
4、單位負責人***
5、投標供應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記錄失信被執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不處于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中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采購代理機構于投標截止日當天在“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查詢結果為準,如相關失信記錄已失效,投標供應商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6、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參與。
注:1)根據煙草行業對存在行賄行為供應商的管理要求,向行業內干部職工行賄,被列入存在行賄行為供應商名單且在禁入期內的投標人,不得參加本次投標(以招標人提供的名單為準)。
2)投標人須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相關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等,提供無行賄犯罪記錄的書面承諾(加蓋公章)。如投標人提供虛假材料,招標人有權拒絕其投標、取消其中標資格、解除已簽訂的合同并追究相關責任。同時,招標人將借助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對有行賄供應商背景的企業加強資格審查,重點關注:1、行賄供應商在本單位涉足的采購領域和企業信息變更情況;2、行賄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3)在合同簽訂時,供應商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廣東煙草揭陽市有限公司采購項目供應商廉潔合同》,并嚴格遵守廉潔合同的相關約定;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供應商存在行賄犯罪行為的,則采購人有權依據煙草企業招投標及供應商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約談、降低考核評價分數、終止或解除合同等處理措施。
四、報名要求:
符合資格的供應商應當在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9日(10時00分至12時00分,14時30分至17時00分;法定節假日除外),到揭陽市國勝招標有限公司(揭陽市榕城區東三路中段永信樓四樓)購買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每套售價200元(人民幣),售后不退。不支持郵購。購買招標文件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提供“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營業執照);
2)2020年度或2021年1月至今(至少一個月份)的財務報表復印件(至少應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3)繳納社會保障資金證明和繳納稅收證明復印件(提供至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半年內任一個月份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如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
4)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若法定代表人委托報名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5)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證明(經營范圍:汽車維修一類或汽車維修二類)復印件;
6)提供無行賄犯罪記錄的書面承諾函(格式自擬)。
注:以上資料提供一式兩份。除原件外,所有復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以便與復印件校對,并在復印件上加蓋供應商的公章。
五、投標與開標
1)投標截止時間:2021年11月24日15時00分(北京時間)(注:14時30分開始接收投標文件)
2)投標文件送達地點:揭陽市榕城區東三路中段永信樓四樓揭陽市國勝招標有限公司開標室
3)開標評標時間:2021年11月24日15時00分(北京時間)
4)開標地點:揭陽市榕城區東三路中段永信樓四樓揭陽市國勝招標有限公司開標室
六、采購人及代理機構的聯系方式***
1)采購人名稱:廣東煙草揭陽市有限公司
聯系人***
電話:***
地址:***
2)采購代理機構名稱:揭陽市國勝招標有限公司
地點:揭陽市榕城區梅兜路永信樓四樓
項目聯系人***
電話:***
揭陽市國勝招標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