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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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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單位(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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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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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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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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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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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接洽,與合作機構商談合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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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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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方應根據協議內容邀請相關部門(單位)代表參與協議談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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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合作機構共同擬定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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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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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協議原則上應采用協議示范文本,無法采用協議示范文本的,應當爭取起草協議文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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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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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改革與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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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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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協議執行部門提供草擬好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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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審查單位給出修改意見,協議執行單位應按要求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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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授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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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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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協議涉及學術方面內容較少,此項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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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處務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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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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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討論通過,應在備案時提供由黨政負責人/部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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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歸口管理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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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教融合與校地合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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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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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協議執行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工業學院框架合作協議會簽表》;
2.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對協議的法律審查意見書;
3.已確定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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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關單位(部門)給出修改意見,協議執行部門(單位)應按要求在七個工作日內重新修改協議文本并再次提交會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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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關單位(部門)會審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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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學工部、教務處、綜改處等(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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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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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協議執行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工業學院框架合作協議會簽表》;
2.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對協議的法律審查意見書;
3.已確定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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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關單位(部門)給出修改意見,協議執行部門(單位)應按要求在七個工作日內重新修改協議文本并再次提交會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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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歸口管理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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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教融合與校地合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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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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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協議執行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工業學院框架合作協議會簽表》;
2.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對協議的法律審查意見書;
3.已確定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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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歸口管理部門給出修改意見,協議執行部門(單位)應按要求在七個工作日內重新修改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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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管校領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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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教融合與校地合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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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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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協議執行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工業學院框架合作協議會簽表》;
2.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對協議的法律審查意見書;
3.已確定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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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管校領導給出修改意見,項目執行單位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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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一般框架合作協議,則此條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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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交校務會或黨委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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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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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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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協議執行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工業學院框架合作協議會簽表》;
2.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對協議的法律審查意見書;
3.已確定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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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一般框架合作協議,則此條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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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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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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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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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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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執行部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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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正式簽署后七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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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協議執行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對協議的法律審查意見書;
2.單位(部門)內決策程序資料——黨政聯席會/處務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需黨政負責人***
3.《成都工業學院框架合作協議會簽表》打印稿;
4.由校務會或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并簽字蓋章的意見書;
5.雙方簽署蓋章后的協議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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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一般框架合作協議,則第4條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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