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日期: | 2022.11.17 |
|---|---|
| 地 區: | 山西省 |
| 內 容: | 交易機構 項目負責人:陳雪 聯系電話:*********** 部門負責人:苗雨青 聯系電話:*********** 項目基本情況 標的名稱 盂*農商銀行一批抵債資產處置 (富麗城*號***號底商) 信息發布公告期(工作日) ** 轉讓底價 ¥*,***.**萬 轉讓底價是否含稅 不含稅 信息發布期滿 |
| 交易機構 | 項目負責人*** 聯系電話*** |
部門負責人*** 聯系電話*** |
|---|
| *** | 盂縣農商銀行一批抵債資產處置 (富麗城2號103號底商) | 信息發布公告期(工作日) | 30 |
| 轉讓底價 | ¥1,015.20萬 | 轉讓底價是否含稅 | 不含稅 |
| 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變更信息披露內容,重新申請信息披露 | ||
| 房屋建筑(構)物 | 坐落位置 | 陽泉市富麗城 | 產權證號/房屋所有權證號 | 無 | |
| 建筑面積(平方米) | 582.61 | 用途 | 底商 | ||
| 性質 | - | 附屬設備 | |||
| 租賃情況 | 無 | 抵押權 | 無 | ||
| 優先購買權 | 無 | 所有權人 | 陽泉市益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
| 土地 | 坐落位置 | 陽泉市城區北大街泉中路 | 土地證號 | 陽國用(2004)第03020102020-6號 | |
| 使用權面積(平方米) | 73.55 | 使用權類型 | 出讓 | ||
| 地類(用途) | 商服用地 | 使用年限 | |||
| 已用年限 | 容積率 | ||||
| 四至 | 使用權人 | 王保振 | |||
| 轉讓方名稱 | 山西盂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轉讓方類型 | 法人 |
| 注冊地 | 山西省盂縣站前街 | 法人代表 | 白宇飛 |
| 注冊資本(萬元) | 注冊資本幣種 | 人民幣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322595333823X | 經濟類型 | 非國有企業 |
| 交易條件 | 信息發布公告期(工作日) | 30 | |
| 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變更信息披露內容,重新申請信息披露 |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納項目保證金至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指定賬戶。若掛牌期間僅1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項目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若掛牌期間產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受讓方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 2、意向受讓方須在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持相關材料至交易市場辦理成交確認手續、交納交易服務費,后與轉讓方簽署交易合同,并在簽署交易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支付至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指定賬戶。 3、遞交受讓申請并且交納保證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讓方已完全知曉以下事項: 1)接受并同意轉讓方按標的房產的實際狀態交付; 2)同意標的房產物業、水、電、暖氣等相關費用如有欠繳,房屋實際交付之前產生的費用由轉讓方承擔,交付之后產生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3)同意本次標的交易過戶產生的相關稅費按照當地關于房產的相關規定執行,相關稅費由轉、受讓方各自承擔; 4)意向受讓方承諾自行了解標的房產所在地的相關政策,符合當地相關部門或機構對房屋購買者設置的資格條件,自行辦理房產及土地過戶,轉讓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讓方原因導致標的房產無法過戶的,受讓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5)同意確因特殊情況導致本次交易無法進行時,轉讓方僅退還實際收取的房屋轉讓款項,不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6)同意轉讓方依據現行有效的國家稅法規定開具價款發票,如遇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則按國家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執行。 4、意向受讓方需登錄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平臺賬戶,進入“我的訂單”并按系統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報名失敗、競價資格喪失的,交易市場概不負責。 5、意向受讓方報名資料應在掛牌期內補正,首次退回后補正期限不足一個工作日的,按照一個工作日計算,不受是否在掛牌期內的限制,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正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6、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僅就委托方提供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意向受讓方須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冊并合法存續的法人機構、其他組織等。 | ||
| 是否接受聯合體受讓 | 否 | ||
| 保證金設定 | 交納金額(萬元) | 300.00 |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期滿前交納(以到賬時間為準) | ||
| 交納方式 | 銀行轉賬 | ||
| 保證金保證事項 | 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在扣除轉受雙方應向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交納的交易費用后,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作為補償,上述保證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對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競價、簽約和履約的擔保: (1)意向受讓方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 (2)在競價活動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 (3)在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未按照公告約定時間簽訂相關受讓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約定及時付清全部交易價款或產權交易服務費的; (4)意向受讓方未履行受讓本項目時做出的相關書面承諾的; (5)意向受讓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虛假或偽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關義務的; (7)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
||
| 保證金處置方式 | 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不計息)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如未出現上述保證事項中的情形,其交納的保證金將在競價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
||
| 其他披露內容 | 該標的為山西盂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債資產,依據資產抵貸協議以及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0)晉03執224號顯示標的現持有人為山西盂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標的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意向受讓方需全面了解相關風險瑕疵,并聯系轉讓方進行盡調,報名受讓即表明自愿承擔一切后果,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不提供任何保證及擔保,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與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無關。 | ||
| 附件資料 |
|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8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