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日期: | 2024.02.13 |
|---|---|
| 截止日期: | 2024.02.14 |
| 招標業主: | 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 |
| 地 區: | 咸陽市 |
| 內 容: | 大唐**熱電有限公司競價公告 競價單編號:NJJD-******-******-*** 大唐**熱電有限公司就****年**月*場煤采購進行公開競價,歡迎具備資格的供應商參加。 一、基本信息 *. 煤種:煙煤 *. 采購數量:**,***噸 *. 交貨地點:**省,***,***,大唐**熱電有限公 |
大唐楊凌熱電有限公司競價公告
競價單編號:NJJD-717144-202402-104
大唐楊凌熱電有限公司就2024年02月市場煤采購進行公開競價,歡迎具備資格的供應商參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種:煙煤
2. 采購數量:10,000噸
3. 交貨地點:陜西省,咸陽市,楊凌區,大唐楊凌熱電有限公司
4. 交貨日期:2024-02-15 至 2024-02-29
5. 運輸方式:火運
6. 交貨價格:到廠價
7. 數量驗收方式:廠方
8. 質量驗收方式:廠方
9.貨款結算方式:雙方完成結算結果確認后【__】個工作日內,由賣方向買方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收到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后【__個工作日內】向賣方支付已結算確認的無爭議貨物的全部貨款。
10. 是否含稅:含稅
二、交易平臺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燃料電子交易平臺(http://www.dtrlcg.com/)
三、時間安排
1. 競價模式:一次報價
2. 第一次報價截止時間:2024-02-14 09:19:30
四、質量標準
煤炭指標 |
單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發熱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500 |
<4,0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1.5 |
干燥無灰基揮發份Vdaf |
% |
31-45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0 |
|
空干基內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點(ST) |
℃ |
≥1,250 |
|
哈式可磨系數(HGI) |
HGI |
五、獎懲標準
煤炭買賣合同(市場)
買受人合同編號:【】
競價編號:【】
出賣人(賣方):【】
簽約時間:【2024】年【】月【】日
買受人(買方):【大唐楊凌熱電有限公司】
簽約地點:【陜西楊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經平等協商,就煤炭購銷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 收貨人名稱、交貨地點、供煤礦點、品種規格、質量、交貨時間及數量
1. 收貨人為:【大唐楊凌熱電有限公司】
2.交貨期間為:【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
3.供煤礦點、交貨地點、交貨時間及數量如下:
| 品名/煤種 | 供煤礦點(產地) | 發站 | 到站 | 交貨地點 | 交貨時間(月) 及數量(萬噸) |
|||||||||||||
| 煙煤 | 麟游、彬縣、黃陵、銅川區域 | 楊陵 | 大唐楊凌熱電有限公司 | 合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此標段僅限于麟游、彬縣、黃陵、銅川區域高灰熔點原礦煤。
分月計劃交貨量系基于買方電量計劃進行確定,買方可根據實際電量和需求變化對計劃交貨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進行調整,但應在發貨之日前提前【3】日書面通知賣方。具體交貨時間以買方通知之日為準。采用火車運輸方式,鐵路貨物運單承運日期在交貨截止時間以內的,也視為按時交貨。
賣方嚴格按照買方調運計劃執行,任何一方調整合同總量或月度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10%】,超過【10%】時雙方需另行簽訂合同補充協議。
4. 品種規格及質量要求:
賣方所供煤炭需滿足《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和以下煤質指標要求:
| 品名/煤種 | 發熱量 | 全水 | 灰分 | 揮發分 | 硫分 | 灰熔點 | 哈氏可磨系數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Mt(%) | A【ad】 (%) |
V【daf】 (%) |
St,【d】(%) | ST(℃) | HGI | (mm) | |
| 煙煤 | ≥4500 | ≤10 | / | 31-45 | ≤1.0 | / | / | /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對卸輸煤設施、煤炭制粉系統及燃燒設備造成意外損壞的物質,由此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應全額進行賠償。
二、 運輸方式
1. 運輸:本合同項下煤炭的運輸由【賣方】組織,托運人為【賣方/其他發貨人】,并以【火車】運輸的方式運至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
如賣方與發貨人不一致,賣方發貨前需向買方提供由發貨人出具的發運煤炭權屬的證明材料,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結算附件。
2. 風險分擔: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在貨物交付買方之前,煤炭所有權歸賣方所有,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及損失由賣方承擔。在貨物交付買方后起,煤炭所有權轉歸買方所有,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及損失由買方承擔。
3.費用承擔:在貨物交付買方之前,有關本合同項下煤炭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費、倉儲等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交付買方后,有關煤炭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承擔。
三、 數量及質量驗收
1.數量以噸為計量單位,【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火車運輸時,以鐵路大票發運時間為準,結算數量以買方火車軌道衡計量為依據,鐵路運輸途損≤1.2%部分由買方承擔,途損>1.2%部分由賣方承擔。質量等化驗參數以買方化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按照國家標準采樣、制樣、化驗)。
買賣雙方的衡器應當具有國家指定的計量部門頒發的有效合格證書且必須按國家標準定期鑒定。如賣方對驗收結果有異議,應在接到該批次驗收結果【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經協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授權資質的第三方煤質檢驗機構進行復檢,買、賣雙方以復檢結果進行最終驗收結算;如賣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異議,則該驗收結果即作為最終驗收結算依據
2.檢驗費用:發生復檢時,復檢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
3.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賣方應熟知和遵守買方驗收相關制度或標準,摻雜使假或違反制度或標準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2)買賣雙方要自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數量、質量進行履約。除甲方(收貨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時,乙方在合同周期內兌現率必須達到90%以上;兌現率在90%—80%(不含)之間的,結算單價下浮3元/噸;兌現率在80%—70%(不含)之間的,結算單價下浮6元/噸;兌現率在70%—60%(不含)之間的,結算單價下浮9元/噸;兌現率在60%—50%(不含)之間的,結算單價下浮12元/噸;兌現率在50%及以下,結算單價下浮15元/噸。
四、合同價格(此次投標為含稅一票到廠價,增值稅稅率為【13%】),采用【單卡計價】方式。
1.合同價格=基準價格+質量調整價
(1) 基準價格:質量指標符合本合同第一條第4項約定標準的煤炭,一票到廠交貨含稅基準價格,具體如下:
| 品名/煤種 | 熱值范圍 (千卡/千克) |
熱值基準價格 【元/[(千卡/千克)×噸]】 |
加權方式 | 基準價格公式 |
| 煙煤 | 4500≤Qnet,ar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權低位發熱量×熱值基準價格 |
(2)質量調整價:
①發熱量指標以本合同第一條第4項約定的各品種“煤炭質量”為基準,在約定范圍內的,按照品種基準價格/相應基準發熱量進行加價或減價。超出約定范圍的,按照以下方式調整價格:
| 品名/煤種 | 煤質指標 | 指標范圍 (千卡/千克) | 變化幅度 | 價格增減額 (價格或比例) 元/[(千卡/千克)×噸] |
增減基準(千卡/千克) | 加權方式 | 質量調整價公式 |
| 煙煤 | Qnet,ar (千卡/千克) |
4400≤-<45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1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質量調價價格=基準價格-價格增減額 |
| / | / | 4000≤-<44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2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質量調價價格=基準價格-價格增減額 |
| / | / | 4200≤-<43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4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質量調價價格=基準價格-價格增減額 |
| / | / | 4100≤-<42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7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質量調價價格=基準價格-價格增減額 |
| / | / | 4000≤-<4100 | 1-100千卡/千克 | 0.010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質量調價價格=基準價格-價格增減額 |
| / | / | 3900≤-<4000 | 1-100千卡/千克 | 0.013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質量調價價格=基準價格-價格增減額 |
| / | / | <3900 | 1-100千卡/千克 | 0.016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質量調價價格=基準價格-價格增減額 |
②【硫分/全水分/揮發分】等指標以本合同第一條第4項約定的各品種“煤炭質量”為基準,在約定范圍內的,不調整價格。超出約定范圍的,按照以下方式調整價格:
| 品名/煤種 | 煤質指標 | 指標范圍 | 變化幅度 | 價格增減額 (價格或比例) |
增減基準 | 加權方式 | 質量調整價公式 |
| 煙煤 | 硫分St,d(%) | ≤1.0% | 0.01 | 0.2元/噸 | 1.0 | 月合同周期 | (加權驗收值-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 |
| / | 水分Mt (%) |
≤10% | 0.1% | 0.1元/噸 | 10 | 月合同周期 | (加權驗收值-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 |
| / | 揮發分【Vdaf】 (%) |
≥31% | 0.1% | 0.2元/噸 | 31 | 月合同周期 | (加權驗收值-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 |
五、拒收、拒付條件及處理辦法(涉及價款含13%稅率)
1.賣方自愿遵守買方煤炭相關規章制度,并確保己方工作人員明確知悉買方《入廠煤接卸驗收管理標準》的管理要求,接受買方關于《入廠煤接卸驗收管理標準》的相關考核,對于違反《入廠煤接卸驗收管理標準》的行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并同意將違約費用從結算應付款項中予以扣除。
2.賣方供應的煤炭來自非合同礦點或非合同煤種、品種及質量要求時,賣方自愿接受買方關于《入廠煤接卸驗收管理標準》的相關考核,承擔不符合考核要求的違約責任,同時買方有權拒收或終止合同,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并可從應付賣方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賣方供應煤炭存在分層裝車、摻假、摻雜、粒度大、使水時,買方(廠內)經宏觀初檢有權按照其制定的《入廠煤接卸驗收管理標準》扣減煤量等內容執行(扣至零為止),同時買方有權停止拉運或終止合同,造成的兌現率不足等影響結算的風險由賣方承擔。(摻假、摻雜是指:來煤中含有管道煤、新疆煤、陜北區域低灰熔點煤種、煤泥、鐵塊、石塊、木塊、雜草等物品。)因摻假、摻雜、使水對買方生產造成影響的,買方有權依據經濟損失情況要求賣方賠償。
4.因賣方違約,賣方須承擔買方向賣方進行索賠而支付的費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交通費、保全費、執行費用、保險費鑒定費用及律師費等費用)。
六、 結算及付款
1.結算方式:執行一票結算。
2.當合同有效期屆滿供煤結束后,買方于10日內按照月度到貨數量、加權平均熱值(Qnet.ar)、硫分、灰熔點、水份及其它扣款情況開具結算單,賣方開具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3%),買方收到賣方應稅票據后60日內付款。若遇資金確有困難,經雙方協商,付款期限可適當推遲。
3. 付款方式:現金電匯、國內信用證或銀行承兌。
七、 違約責任
1.賣方必須依法經營,嚴禁各類商業賄賂行為。如發生對買方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等不法行為,一經查實,買方有權按照直接損失額度的2-3倍扣減煤款作為違約金。
2.買方根據本合同期限排定調運計劃并通知賣方,賣方據此組織煤炭發運,賣方調運期限內沒有完成合同數量,買方有權終止合同。賣方逾期交貨、拒絕交貨、交貨不足、貨物質量有瑕疵或其他違約行為最終導致買方產生損失的,則賣方除須無條件承擔買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并支付合同總金額30%的違約金外,還須承擔買方向賣方進行索賠而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用、鑒定費用及律師費等費用。
3.合同生效后,買方享有因生產需求不足、庫存煤量大等情況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4.賣方供應煤炭質量、環保指標達不到國家相關要求時,賣方應積極進行處理,同時買方有權終止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造成買方經濟損失時,在賣方結算款中予以扣除。
5.因賣方供應某一煤炭品種不適宜于收貨單位機組使用時,如造成收貨單位輸煤系統故障、鍋爐燃燒結焦等威脅安全生產的情況時,買方有權終止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八、合同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發生如下任何一種情形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 賣方違反本合同義務,經買方書面通知后【3】日內仍未糾正的;
2. 賣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經買方書面通知后【3】日內仍未履行的;
3. 在約定的交貨日前【3】日,買方書面通知賣方的;
4. 賣方發生破產清算、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買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發生如下任何一種情形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 買方違反本合同義務,經賣方書面通知后【3】日內仍未糾正的;
2. 買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經賣方書面通知后【3】日內仍未履行的;
3. 買方發生破產清算、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的。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戰爭、政府征用、沒收、大火、水災、惡劣天氣、瘟疫(如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與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買、賣雙方對此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2.不可抗力發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應在【3】日內將情況通知另外一方,并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響消除后【3】日內向另外一方提供相應書面證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響消除后,對于本合同相關的約定事項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買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十一、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蓋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2.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種質量指標、煤炭供應數量及價格均為甲、乙雙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終止兩年內,除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內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泄密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本合同僅限買賣雙方煤炭買賣業務,賣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得債權用于債權轉讓、保理融資、銀行貸款、質押和其它融資等業務,否則,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應賠償買方損失。在此情況下,買方可以無條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據本合同第八條給予賣方任何糾正或整改寬限期。
4.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可以通過本合同所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聯絡人進行,均可以通過本合同載明的地址、傳真、電子郵箱、電話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
5.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為:【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經雙方蓋章確認的本合同相關的往來傳真文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視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過招投標程序訂立的,則招投標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如有沖突,合同內容需與招投標文件一致】。
6.未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7.本合同一式【6】份,雙方各執【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合同簽署頁)
| 賣方(蓋章): |
買方(蓋章):大唐楊凌熱電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
| 通訊地址: | 通訊地址:*** |
| 聯系人***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聯系電話*** |
| *** |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陵區支行 |
| 賬號: | 賬號:2604021509200115963 |
| 稅號: | 稅號:916104036779360031 |
六、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買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2.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七、聯系方式
1. 采購執行單位:大唐楊凌熱電有限公司
2. 聯系人***
3. 聯系電話***
八、備注
受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中國大唐燃料電子交易平臺由大唐國際燃料貿易有限公司負責運營。 平臺對煤炭競價實行有償服務,茲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競價服務費收費主體單位:大唐國際燃料貿易有限公司。 二、競價服務費交納對象:煤炭供應商(不含承運等供應商)。 三、競價服務費收費標準:1元/噸(含稅)。 四、競價服務費收取及確認規則 具體規則請參照平臺《供應商須知》、《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 五、競價服務費繳費賬戶: 賬戶名稱:大唐國際燃料貿易有限公司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營業部 銀行賬號:11171101040013921 大額支付行號:103100017111 稅務登記號:91460200MA5TGN5W6D 郵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銀河大街6號院1號樓B座10層 郵政編碼:100040 聯系電話***
九、合同附件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8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