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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開征求《無錫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信息發布日期:2024.05.01 標簽: 江蘇省招標 無錫市招標 
      加入日期:2024.05.01
      截止日期:2024.05.31
      地 區:無錫市
      內 容:   為進一步提高我*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壓實各職能部門職責,規范建筑垃圾管理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各類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化利用、監督管理等制度,我局起草了《***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上述征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
       
      招標公告正文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壓實各職能部門職責,規范建筑垃圾管理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各類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等制度,我局起草了《無錫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上述征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31日。

        

      地址:***

        

      郵編:214072  

        

      傳真:***

        

      郵件:704848706@qq.com

        

       

        

       

        

                            無錫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無錫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源頭減量

        

      第三章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的處置

        

      第四章  裝修垃圾的處置

        

      第五章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的處置

        

      第六章  規范處理

        

      第七章  促進與監管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中轉、固化、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固體廢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裝修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建筑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因清淤、疏浚等產生的底泥以及城市給排水設施運營中產生的污泥的處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建筑垃圾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者擔責相結合原則,構建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社會參與、全程監管的建筑垃圾處理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對建筑垃圾處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組織和協調,將建筑垃圾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建筑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及督促指導,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相關建筑垃圾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查處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中轉、貯存、利用、處置場所的選址、用地規劃審批等工作,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環境管控以及建筑垃圾處理過程中水、土、氣等檢測與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建筑垃圾運輸時間和運輸線路,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相關技術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建筑垃圾的規范管理;指導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房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的應用推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其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管理,對本行業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違法違規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單,培育行業骨干企業。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行政審批、大數據管理、水利、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防護,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急處置預案,落實建筑垃圾源頭產生、道路運輸、堆體穩定性、環境污染評估,以及安全操作培訓等主體責任。

        

      第七條【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施工單位應估測建筑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將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變更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處理核準】工程建設(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利用和處置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理核準。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建筑垃圾處理核準申請后,通過材料審核、現場勘驗等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發放核準文件并向社會公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給予說明。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源頭減量

        

      第九條【編制規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統籌安排建筑垃圾貯存、中轉、固化、利用、處置等處理設施的布局、規模和用地面積等要求。

        

      第十條【規劃實施】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劃要求,遵循適度超前原則,制定年度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設施建設】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和建筑垃圾處理需求,建設工程渣土水陸中轉運輸換裝、工程泥漿集中固化、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等設施。

        

      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生產、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建筑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保持車輛沖洗、計量稱重、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產品去向等信息。

        

      第十二條【源頭減量總體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實行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目標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建筑垃圾產生量不得超過限額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垃圾排放限額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相關主體實施減量】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和措施納入工程設計需求文件,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并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所需費用列入工程概算。

        

      工程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貫徹建筑垃圾減量化理念和要求,并在規劃設計、建筑設計、建筑材料及裝飾裝修部品部件選擇中予以落實。鼓勵優先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和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具體措施,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第三章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的處置

        

      第十四條【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申報】工程渣土、工程泥漿運輸處置實行許可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優先用于土方平衡、礦山修復、復墾復耕或者磚瓦制品生產等。工程泥漿可以采取就地固化和集中固化兩種方式。  

        

      產生工程渣土、工程泥漿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屬地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核準,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渣土或工程泥漿排放量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明確的運輸時間和路線證明材料;

        

      (四)與利用和處置單位或集中固化單位的簽訂合同;

        

      (五)取得工程項目用地文件或者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同意施工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工程渣土、工程泥漿運輸單位核準條件】從事工程渣土、工程泥漿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縣級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運輸處置核準,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不少于10輛合法運輸車輛(船舶);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密閉運輸、行駛及裝卸記錄、衛星定位等裝置,保持正常使用,且符合工程渣土運輸車輛(船舶)技術標準;

        

      (五)車輛具有合法的行駛證明,船舶具有合法的運輸經營證明及行駛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等其他要求。

        

      對取得核準文件的運輸單位,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官網上向社會公示。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主管部門制定工程泥漿運輸車輛技術標準并統一標志標識。

        

      第十六條【換裝點定義及設置前提條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水陸中轉運輸換裝點(簡稱換裝點)是指從事工程渣土車船駁運中轉作業的裝船場所。

        

      通過水路中轉運輸處置工程渣土的,實行備案管理制。設置換裝點,需征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換裝點核準條件】換裝點實行備案制管理,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應當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一)相關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二)具有與產能相適應的硬化場地,設置圍擋、指示標識,采取防塵降噪、防止污染水域等措施;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安全、運營等規章制度和臺賬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等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換裝點使用核準】換裝點完成備案后,工程項目產生的工程渣土擬通過換裝點外運處置的,其道路運輸(工程渣土產生地至換裝點)納入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行政許可審批范疇。由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向屬地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工程渣土通過換裝點外運處置的,由換裝點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向建筑垃圾產生地的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運輸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關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三)與工程渣土接受單位簽訂的利用或處置合同;

        

      (四)工程渣土接受地有關管理部門(單位)同意利用或處置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等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換裝點規范管理】換裝點進行中轉運輸工程渣土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已取得核準文件的工程渣土;

        

      (二)使用已取得核準文件的車輛(船舶)運輸工程渣土;

        

      (三)將工程渣土運至已取得核準文件的利用或處置場所;

        

      (四)設施設備能夠滿足換裝作業和管理部門監管要求;

        

      (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強化運行管理,規范作業;

        

      (六)定期對工程渣土的土壤質量進行抽檢;

        

      (七)強化對工程渣土去向的跟蹤管理;

        

      (八)完善相關臺賬資料;

        

      (九)符合環境衛生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換裝點監管】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考核、指導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對換裝點的監管工作?h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換裝點日常監管,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備監管情況。

        

      第二十一條【工程渣土利用和處置核準條件】工程渣土利用和處置、工程泥漿集中固化處置,相關單位應當向屬地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核準文件,核準條件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證明以及環評手續等;

        

      (二)具有工藝流程、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三)具有三名初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四)具有設備管理、生產運營、環境衛生、安全管理、質量控制、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與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破碎、篩分等機械,排水、消防、環保等配套設施。

        

      工程泥漿脫水固化后含水率低于40%并符合建筑垃圾相關處理技術標準和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等要求,取得相應核準文件后,參照工程渣土進行處理。

        

      集中固化后的工程泥漿需要就地通過配套的換裝設施外運利用或處置的,則需要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出具對換裝設施的審查意見,按照換裝點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盾構土利用和處置】產生盾構土的各類建(構)筑物、管網、地鐵、隧道等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盾構土涉及地質危害、環境影響等指標進行檢測。對具有生物毒性、環境危害的盾構土按照危險廢棄物進行處理;對不具有生物毒性、環境危害的盾構土參照工程渣土進行處理。

        

       

        

      第四章 裝修垃圾的處置

        

      第二十三條【裝修垃圾管理責任】裝修垃圾的收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裝修垃圾的收集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裝修垃圾的收集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自行管理的辦公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

        

      (二)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為管理責任人;

        

      (三)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設置裝修垃圾集中收集點,督促指導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投放,勸阻、制止違法投放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二)及時將裝修垃圾交依法核準的運輸單位清運;  

        

      (三)公布裝修垃圾處理相關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裝修垃圾產生人義務】裝修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統稱裝修垃圾產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裝修前將裝修時間、地點、產生量等信息告知管理責任人;

        

      (二)不得將裝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三)將裝修垃圾及時投放到裝修垃圾集中收集點或者委托依法核準的運輸單位運送至資源化利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裝修垃圾排放核準】裝修垃圾產生人排放裝修垃圾前,應當向屬地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裝修垃圾排放備案:

        

      (一)裝修垃圾產生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裝修垃圾產生人的產權證明;

        

      (三)裝修垃圾清運合同;

        

      (四)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合同或者同意接受證明。

        

      裝修垃圾運輸單位、處置單位憑備案確認意見書提供運輸、處置服務。

        

      第二十六條【裝修垃圾運輸單位選定】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本行政區劃分為1-3個作業區,通過招投標方式為每個作業區確定1家裝修垃圾運輸單位。

        

      第二十七條【裝修垃圾集中收集點設置】新建住宅小區應按照規范設置裝修垃圾集中收集點。不具備設置裝修垃圾集中收集點條件的住宅小區及沿街商鋪,可以設置廂體設施,并由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向屬地城市管理部門進行報備。鼓勵提前預約、定時收運等方式處理裝修垃圾。

        

      裝修垃圾集中收集點設置應當統一標識、方便居民投放。

        

      第二十八條【裝修垃圾集中收集點(含廂體)規范管理】裝修垃圾集中收集點(含廂體)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清運,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正常運行和周邊環境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關閉、挪用、拆除裝修垃圾集中收集點。

        

      第二十九條【裝修垃圾分揀轉運站設置】根據規劃或裝修垃圾處理需要,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可以設置裝修垃圾分揀轉運站。

        

      裝修垃圾分揀轉運站實行備案制管理。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土地用途證明;

        

      (二)設置統一標示牌、圍擋以及排水溝,配置監控、地磅等信息化監管設施設備,配備與作業要求相適應的分揀、防塵、沖洗、消防等設施設備;

        

      (三)具有安全、消防、應急、環境衛生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等其他要求。

        

      第三十條【裝修垃圾分揀轉運站規范管理】裝修垃圾分揀轉運站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專人管理,專站專用,僅接受經核準的裝修垃圾,如發現其他固體廢棄物進站,應立即制止并上報;

        

      (二)查驗進站運輸車輛相關核準文件,指揮駕駛人員有序堆放,堆高不得高于3米;

        

      (三)保持站內環境和離站車輛整潔,嚴控揚塵產生,禁止焚燒垃圾,確保不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保持信息化監管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做好臺賬資料。

        

      第三十一條【裝修垃圾運輸單位核準條件】從事裝修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與單位車輛數量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地,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核準文件。

        

      第三十二條【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裝修垃圾應當運送至指定場所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核準條件】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應當向屬地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核準文件。

        

      第五章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處置

        

      第三十四條【工程垃圾、拆除垃圾排放核準】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實行就地分揀制度,分揀后可資源化利用的參照裝修垃圾進行排放,運送至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所,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墻體材料、道路材料等產品,確實無法利用的應當由工程施工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參照工程渣土進行排放。

        

      第三十五條【工程垃圾運輸核準條件】無法資源化利用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納入工程渣土收運體系,運輸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核準文件。

        

      第三十六條【管養單位準運核準】從事環衛、供水、供電、供氣、交通設施等管養單位需清運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后,可以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相關規范要求,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規范處理

        

      第三十七條【規范排放】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核準文件后,方可排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和處置;

        

      劃定建筑垃圾分類貯存場所,分類收集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物;

        

      對工地進出口道路進行硬化,在出口設置沖洗設施。符合建筑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建筑垃圾產生量達到50000立方米以上條件的工地應當設置視頻監控、計量稱重等設備,記錄車輛出入以及建筑垃圾種類、數量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規范運輸】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承運經核準排放的建筑垃圾時,應當實行分類運輸,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輛(船舶)攜帶核準文件;

        

      (二)車輛(船舶)按照核準的時間和路線,將建筑垃圾運輸至經核準的利用或者處置設施;

        

      (三)保持車輛(船舶)整潔、密閉運輸,號牌清晰;

        

      (四)保障車輛(船舶)各類監管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五)遵守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集中固化、資源化利用和處置單位規范運營】建筑垃圾集中固化、資源化利用和處置單位運營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置圍擋,按照規定使用安裝視頻監控、號牌識別、車貨稱重等信息監控設備,并將信息實時傳輸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二)資源化利用單位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品質量標準;處置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防止失穩滑坡、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或者其他危害;

        

      (三)不得接受非建筑垃圾的其他固體廢物;

        

      (四)對出場車輛進行清潔沖洗,制止車輪帶泥、車體掛泥的車輛出場上路;

        

      (五)承運工程泥漿的運輸車輛需安裝車載稱重實時采集裝置并統一標識,工程泥漿不得直接通過船舶進行運輸;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條【暫停使用、封場程序】建筑垃圾集中固化、綜合利用和處置場所暫停或中止使用的,應當提前10日向屬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經批準,因機器故障、安全事故等引起的客觀突發情況除外。

        

      建筑垃圾集中固化、綜合利用和處置場所需要封場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封場驗收。

        

      第四十一條【跨區域利用處置】市人民政府統籌建立建筑垃圾跨縣級市、區行政區利用和處置機制。

        

      第七章 促進與監管

        

      第四十二條【資源化利用項目政策扶持】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稅收優惠、制定金融政策和財政政策,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并在用地、產業等方面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范推廣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四十三條【再生產品應用】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確定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范圍、使用比例,促進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推廣。

        

      政府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情況納入綠色建筑評價、工程建設項目獎項評選范疇。

        

      資源化利用單位生產和銷售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第四十四條【宣傳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規范運輸、資源化利用和安全處置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意識,鼓勵公眾參與建筑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工程建設、建筑垃圾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建筑垃圾處理的宣傳工作。

        

      集中固化點、換裝點以及利用和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四十五條【信用及目錄庫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目錄庫。按照頒布申報標準、申辦運輸核準、公布單位目錄、動態目錄更新等程序,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車輛(船舶)監管。

        

      城市管理部門建立裝修垃圾運輸單位目錄庫,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車輛)目錄庫以外的車輛(船舶)運輸建筑垃圾。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處理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并公布實施。

        

      第四十六條【核準管理:變更、撤銷、非法處理核準文件】核準文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核準后方可實施;不再符合核準條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撤銷。具體變更、撤銷的條件,由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理核準文件。

        

      第四十七條【信息平臺建設與聯動監管】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設,建立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實現對建筑垃圾處理全過程管控、流向追溯。同時建立平臺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各相關部門應當向平臺提供并及時更新以下信息: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提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視頻監控錄像、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情況、車輛權屬變更、交通事故和建筑垃圾運輸線路等信息;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筑垃圾貯存、集中固化、中轉、利用、處置場所選址的用地信息,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和非法用地填土等信息;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拆遷地塊、老舊街區改造等信息;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筑垃圾運輸經營單位經營資質、運輸工具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水路運輸單位及船舶違法行為處理情況等信息;

        

      (五)水利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信息;

        

      (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提供農村建筑垃圾處理相關信息。

        

      發展改革、財政、行政審批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聯動執法】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建立工作協調、聯合檢查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聯合執法檢查,嚴肅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查處以下事項:

        

      (一)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二)擅自承運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的;

        

      (四)超載超限(非環衛部門管理職責,建議刪除)、未密閉覆蓋運輸,以及將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理核準文件的。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違法失信信息納入相關公共信用管理平臺。

        

      建立管理與執法協作機制。各相關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發現違法線索應及時告知執法部門,協助執法部門做好調查取證。

        

      第四十九條【應急安全管理】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建筑垃圾處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突發事件的預防和監測;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安全監管制度,加強監督指導,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第五十條【投訴舉報監管】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處理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舉報人、投訴人信息。

        

      第五十一條【行業自律】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制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設施建設與運營、產品認證與應用等地方行業標準規范。規范建筑垃圾處理行為,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促進建筑垃圾處理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工程施工單位罰則】違反本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內容不齊全的;

        

      (三)未分類收集、貯存建筑垃圾的,或者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物的;

        

      (四)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的;

        

      (五)工地進出口道路未硬化,出口未設置沖洗設施的;

        

      (六)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建筑垃圾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七)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收運處置許可的車輛運輸的;

        

      (八)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

        

      (九)未建立臺賬,將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錄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運輸單位罰則】違反本規定,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未隨車輛(船舶)攜帶核準文件的;

        

      (二)未密閉運輸,沿途遺撒的;

        

      (三)未保持車輛(船舶)干凈整潔,標識、號牌不清晰的;

        

      (四)衛星定位、行駛及裝卸記錄等裝置被拔除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未按照核準的時間、路線運輸建筑垃圾的。

        

      (六)未將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錄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運輸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在一年內被處罰3次以上(含3次)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相應核準文件:

        

      (一)未實行密閉或者覆蓋運輸;

        

      (二)運輸車輛(船舶)超載運輸建筑垃圾;

        

      (三)運輸單位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建筑垃圾;

        

      (四)運輸單位承運未取得核準文件的建筑垃圾;

        

      (五)衛星定位、行駛及裝卸記錄等裝置被拔除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運輸單位所屬的駕駛員發生道路(水路)交通事故累計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吊銷該運輸單位的建筑垃圾相關核準文件。

        

      第五十四條【集中固化、中轉、利用和處置單位罰則】違反本規定,建筑垃圾集中固化、中轉、利用和處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一)擅自接受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的;

        

      (二)擅自關閉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的;

        

      (三)未保持車輛沖洗、計量稱重、視頻監控等設備設施正常使用的;

        

      (四)未建立管理臺賬的,未將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錄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

        

      (五)利用單位未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

        

      (六)利用單位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為資源化利用產品主要原料,接受非建筑垃圾的其他固體廢物的;

        

      (七)處置單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防止失穩滑坡、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或者其他危害。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及執法機構責令整改,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罰則】違反本規定,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要求處理裝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裝修垃圾收集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管理指導責任,導致裝修垃圾隨意堆放的;或未及時將裝修垃圾交由聯系經依法核準的運輸單位清運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未將裝修垃圾交由經依法核準的運輸單位運送至資源化利用企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單位和個人處理建筑垃圾罰則】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二)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處理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的;

        

      (四)將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工程施工單位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依據本規定第三十條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非法處理核準文件罰則】單位和個人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理核準文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監管人員處罰】城市管理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各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上位法已有罰則】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規定,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相關定義】本條例所稱工程渣土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地基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工程泥漿指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工程垃圾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和混合類棄料,包括新改建工程、道路搶修、管線改造等工程項目中產生的棄料。

        

      拆除垃圾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和混合類棄料。

        

      裝修垃圾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棄裝修材料、廢棄混凝土、磚塊、瓷磚、廢油漆和廢木柴等。

        

      第六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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